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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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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公告编号:2016-060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县城药玻路公司研发大楼辅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柴文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蒋敏、孙琦铼和蔡弘因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赵海宝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俊、孟可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