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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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67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16-07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3日(星期日)—2016年11月14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3日15:00至2016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程迪尔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73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7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公司7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杨婕律师、张鸣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回避表决;其中:石义民、辛德春为关联方董事,石政民、石义民为一致行动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07,640,00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杨婕律师、张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1098号

致: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下午13点,召开地点为公司三层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16年11月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持股数共计108,735,00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72.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共计 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没有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其中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杨 婕

签署:

承办律师:张 鸣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