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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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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的公告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6-061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21日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发行的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安源债;

3、债券代码:122381;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82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0%,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0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11月20日;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安源煤业2014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0%,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因此本次付息方案为,每手“14安源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8日;

2、付息日:2016年11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安源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扣缴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扣缴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对于持有“14安源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2)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如需本公司协助提供代其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应于2016年11月28日前(含当日),将填写完毕的《“14安源债”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与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后一并送达或邮寄至本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7号 能源大厦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邮编:330002

信封上请注明“14安源债纳税资料”

(3)本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上述QFII、RQFII的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上述QFII、RQFII如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昭萍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绍华

联系人:钱蔚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7号 能源大厦

电话:0791-87151886

传真:0791-87151886

邮政编码:33000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联系人:朱蕾、王钢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9楼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邮政编码:200031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14安源债”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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