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任重道远
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我们不能仅仅照抄照搬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律制度,还得下些功夫去研究大陆法系公司法律产生的社会基础。不了解分权制衡的一般原理,不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精髓,即使按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也未必能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
□乔新生
格力电器上市公司董事长不再兼任格力集团董事长职务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揣测。其实这是很正常的人事变动,一方面反映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相对控股股东的严格要求,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也反映广东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证券监管机构政策的严肃性。
对一个屡建奇功的国有企业董事长,社会各界理该给予足够的敬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伦理。不能因为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就认为董事长出了什么严重问题。
现代公司治理脱胎于商人自治。早在公元11世纪地中海沿岸就出现了商人自治团体,他们自己订立契约,并且严格依照商定的契约履行权利义务。一些地中海城邦国家甚至建立了独立的商事仲裁机构,聘请德高望重的专业人士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商人团体是相对独立的团体,不同于市民团体,这些商人团体有自己的经营规则,也有自己解决问题的方式。正因为如此,《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后,专门清理了商人制定的规则,制定了有别于民法典的商法典。直到今天,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还都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专门颁布商法典,以解决商人间的纠纷。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商法体现的精神和民法体现的精神迥然不同。商法典强调的是营利精神,而民法典遵从的则是互助精神。如果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当事人就没有利息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商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商人可以按照市场的利率请求司法机关判决支付利息。
在分析上市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商业道德不同于民事道德,虽然商业道德和民事道德都属于社会公德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各国对商业主体的经营活动都有特别规定。遗憾的是,商业文明在我国是个舶来品,商业道德与民事道德总是混淆在一起,国人习惯于用民事道德来分析商业行为,一旦上市公司出了什么问题,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传统民事道德来分析。所谓“在商言商”,实际上就是要求商业主体必须遵从商业基本道德,换句话说,必须给予资本拥有者必要的尊重,因为尊重投资者既是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开展各项商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假如在讨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时候,忽视了最起码的商业道德伦理,那就会转移视线,而事实真相也会被掩盖。
格力电器集团公司正常的人事变动之所以引起各种议论猜测,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司董事长既是商业领袖,也是公众人物,在公司的内部说一不二,在家用电器行业呼风唤雨,一举一动都会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必须遵守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的有关规定,除非经过特别批准,否则不得超期服役。正因为如此,珠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采取的方式值得肯定。这样的策略,有助于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究竟该建立控股的上市公司,还是建立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是个大可讨论的问题。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那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分散,那么,一旦出现“野蛮人”,上市公司创始人很可能会失去控制权。由此一些学者认为,从有利于上市公司稳定运行,有利于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角度出发,应鼓励上市公司适当集中股权。
从根本上来说,上市公司就是一种特殊契约,投资者之间的股权分配须通过谈判约定,公司法为上市公司投资者行使权利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不管是股权相对集中还是相对分散,都应按公司法办事。为了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有特别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脱离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讨论上市公司股权该集中还是该分散毫无意义。从实证角度来说,一些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经营良好,而一些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却步履维艰。上市公司并不是特殊地存在,如果经营者高瞻远瞩,具有战略规划能力,那么,股权集中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就十分有利。反过来,如果上市公司经营者故步自封,缺乏战略眼光,那么,股权分散反而有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笔者反对脱离具体案件的形而上学讨论,这样的讨论很可能会衍生出一系列非常无聊的问题。
作为上市公司,格力电器到底该推行怎样的经营战略,不仅考验着公司的董事会,也考验着公司的投资者。公司股东否决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说明公司董事会沟通不够,同时也反映出公司董事会与公司股东之间在经营理念上有不小的差异。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出路是,公司的董事会加强与公司股东的沟通,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皆大欢喜,如果存在明显的经营理念上的差异,那么,按照资本的原则,应由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会。
总而言之,千万不要夸大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作用,但也不必过分夸大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紧张关系。说到底,上市公司体现了市场经济“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我们不能仅仅照抄照搬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律制度,还得下些功夫去研究大陆法系公司产生的社会基础。如果不了解分权制衡的一般原理,不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精髓,那么,即使按照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也未必能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