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6-14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8人,代表股份665,127,6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86,182,659股)的比例为30.424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664,919,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414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208,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95%;(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股份208,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95%。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美国Amyris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5,032,13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95,5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78%;反对95,503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78%;反对95,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对美国Amyris公司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5,032,13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95,5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78%;反对95,503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78%;反对95,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浩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