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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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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2016-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16-074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公司拟继续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因此结合广大投资者提出的建议对本次收购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隆”)的交易方案进行优化和调整。因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简称:格力电器、代码:000651)已于 2016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公司申请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转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继续停牌,并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1)。2016年11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3)。

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收到珠海银隆发出的书面告知函,被告知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未能获得珠海银隆股东会的审议通过,珠海银隆基于表决结果决定终止本次交易。鉴于此,公司决定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筹划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基本情况

珠海银隆定位为“全球领先的新能源企业”,以国际前沿的钛酸锂材料、电池的技术研发和制造能力为核心,进行钛酸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和配套充电设施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覆盖新能源全产业链的综合型新能源企业。

公司拟向珠海银隆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珠海银隆100%股权,交易完成后,珠海银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基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结果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建议,公司拟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同时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公司停牌期间的相关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与珠海银隆及其主要股东进行沟通协商,并结合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优化和调整;督促中介机构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督促珠海银隆以及各交易对方加快进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77 号)、《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8号)的要求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回复。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停牌事项进展公告。

三、终止筹划的原因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收到珠海银隆发出的书面告知函,被告知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未能获得珠海银隆股东会的审议通过,珠海银隆基于表决结果决定终止本次交易。鉴于此,公司决定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改善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竞争力。

四、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1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证券复牌安排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公司对本次停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并对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16-075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8号)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8号),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

问题1. 请补充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产品、交易价格、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履约期限及产品交付安排、结算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请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签署购销合同的背景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隆”)及其相关销售人员的说明,以及于2016年11月8日对广东中信阳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信阳光”或“采购方”)相关人员的访谈,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签署购销合同的背景及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广东中信阳光拟采购新能源客车的背景和原因

根据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的访谈说明,广东中信阳光欲打造中医移动健康公益产业,需要以新能源汽车为载体,因此陆续从市场上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采购方在与珠海银隆接洽前已对市场上其他新能源客车品牌进行了调研,后其了解到珠海银隆是市场上较大的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并于2016年8月初开始与珠海银隆销售人员进行接洽,在对珠海银隆进行沟通商谈并实地考察后,最终广东中信阳光根据其对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和综合考虑拟选择珠海银隆旗下广通牌客车。

2、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签署购销合同前履行的相关核查程序

在与采购方业务接洽期间,珠海银隆相关销售人员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合理判断原则对采购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与核实工作,包括要求采购方提供布局中医移动健康公益产业的规划资料和 “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活动及其组委会的相关筹建文件资料;并受邀参加2016年10月9日由“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组委会等单位主办的“九九重阳节共和国部长将军登高望远联欢会”活动(中国报道网对该活动发布了新闻报道)。

通过一定时间的沟通和了解,珠海银隆相关销售人员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判断开始与广东中信阳光商定相关合同条款。在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签署销售合同前,中国老龄事业基金会于2016年10月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未举办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活动公告》,因珠海银隆及相关销售人员未留意到该等公告,故在前述公告发布后至销售合同签署的几天时间内未能展开进一步的核实和了解程序。

二、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所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推动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城市绿色交通,广东中信阳光(以下简称“甲方”)向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广通”或“乙方”,系珠海银隆全资子公司)采购1000辆纯电动客车,双方签署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涉及的产品及交易价格

注:

(1)上述价格已剔除2016年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在执行过程中,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公告为原则,价格根据国家补贴公告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

(2)车辆交付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将完成该批新能源汽车的上牌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含号牌,行驶证等)回传给乙方用以申请国家补贴,国家补贴归乙方所有。在甲方为申请当地省及地方补贴(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向乙方提出明确文件要求后一个月内,乙方亦应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关申请文件或资料(含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地方补贴归甲方所有。

2、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购销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2016年10月18日)起生效。

3、履约期限、产品交付及验收安排

(1)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购车定金后3个月内,乙方应确保按配置表将车辆生产完毕满足交付条件。

(2)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批次将纯电动公交车交付给甲方,具体按照客户书面要求确定交车数量进行交车对接。甲方要求乙方交车,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确保乙方的生产时间。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交货地点以甲方书面通知作准),甲方接收后视为完成交付。车辆运输及相关费用、货物途中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收到车辆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组织进行验收,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验收的,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期内对乙方货品提出质量问题的,如产品无法通过维修解决或甲方不同意维修解决的,乙方应无条件换货或维修,换货或维修后的到货日期作为重新验收的开始计时日期。需方收货后,对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将货品交付给甲方后,如果甲方未在合理的验收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不视为乙方逾期交付,在验收期后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且确属于乙方货品质量问题,按售后服务处理,乙方为甲方免费换货或维修。

4、结算条件及方式

甲方按以下进度支付购车款:

(1)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定金1.00万/辆,即人民币1000.00万元;

(2)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交付的每批次车辆数量,在该批次车辆交付前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再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20.00万元/辆;

(3)每批次车辆交付完成后,甲方应于6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按35.00万元/辆,一次性支付该批次车辆余款总额给乙方。

5、风险责任

(1)合同项下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产品交付给甲方后,由甲方承担。

(2)双方确认,合同项下该批车辆如被闲置超过1年,可能导致乙方无法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或甲方无法申请地方补贴。因此,如因甲方或者车辆实际使用方的原因闲置该批车辆超过1年,进而导致甲方或者乙方无法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或地方补贴的,甲方应按原本可取得的补贴标准向乙方全额补足车款。

6、违约责任

(1)乙方负有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按时交付给甲方的义务,如逾期交付(包括在验收期内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且确属于乙方货品质量问题而换货造成的逾期),每逾期一日,则乙方每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负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货款的义务,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每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乙方提交国家补贴申请文件或资料的,甲方应按乙方可申请的2016年国家补贴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甲方提交省及地方补贴申请文件或资料的,乙方应按甲方可申请的2016年省及地方补贴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任一方违反购销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核查了相关合同条款;通过对珠海银隆销售人员的访谈、取得双方沟通往来文件,了解双方接洽的周期和相关细节;通过对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的访谈了解双方签署合同的业务背景。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广东中信阳光和珠海广通签署的购销合同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合同真实。

问题2. 请结合广东中信阳光的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分析并说明其履约能力。说明广东中信阳光是否为本次销售的最终客户,如否,请进一步披露产品预计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说明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在除上述合同以外的其他业务往来。说明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广东中信阳光与你公司拟收购珠海银隆100%股权的所有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广东中信阳光的资质及履约能力

1、广东中信阳光具有融资租赁相关资质

广东中信阳光系于2016年8月24日经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管委会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于2016年8月29日在广州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广东中信阳光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由商务部门审批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前置条件。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2号),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各自贸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工作办公室关于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承接省政府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公告》,南沙自贸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由广东省商务厅下放至南沙自贸区投促局。

因此,根据广东中信阳光取得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备案经营范围含融资租赁服务、租赁业务、汽车租赁等)和《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租赁业),广东中信阳光是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

2、广东中信阳光的信用状况及支付、履约能力

经审阅广东中信阳光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并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信息以及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的访谈说明,广东中信阳光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但尚未实缴出资,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表示后续会根据实际运营进展的资金需求和出资缴付时间的规定分期实际缴纳出资,同时表示后续会通过与合作伙伴的多种合作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截至2016年11月15日,广东中信阳光尚未向珠海银隆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亦尚未下达具体书面交车指令。

基于目前广东中信阳光的注册资金缴纳情况和所能掌握的相关信息及证据,上述合同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但鉴于根据合同条款,每批车辆交付前广东中信阳光需支付20.00万元/辆的预付款,且车辆分批交付,因此该履约风险导致珠海银隆的潜在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可控。

二、广东中信阳光所采购车辆的具体投向及是否涉及“骗补”

根据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的访谈说明,其所采购车辆除100辆赞助给“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组委会外,其余车辆拟投向其他移动中医健康领域及对外租赁、通勤用车等领域,具体投向方向有部分合作意向及接洽,目前尚在布局之中。

根据财政部通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处理情况,国家在给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时将结合终端用户的实际应用情况。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已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因甲方或者车辆实际使用方的原因闲置该批车辆超过1年,进而导致乙方无法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的,甲方应按原本可取的的补贴标准向乙方全额补足。

三、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经分别访谈珠海银隆和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除上述购销合同外,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其下属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四、广东中信阳光与公司、珠海银隆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情况

珠海银隆、珠海银隆全部21名股东、格力电器经自查后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与广东中信阳光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同时,广东中信阳光经自查后于2016年11月8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与格力电器、珠海银隆、珠海银隆全部股东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广东中信阳光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并核实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条件及规则,以判断广东中信阳光是否有相关经营资质;对广东中信阳光相关核心人员进行了当面访谈,了解双方合作的业务背景及广东中信阳光的业务定位及经营现状;根据在访谈中所了解到的广东中信阳光实际办公地址进行了实地查看;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东中信阳光的股东背景及相关股东的投资情况以判断广东中信阳光的履约能力;通过向格力电器、珠海银隆及其股东、广东中信阳光发出关于关联关系的确认函,及检索相关工商信息等方式核查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广东中信阳光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资质;基于目前广东中信阳光的注册资金缴纳情况和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及证据,上述合同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但该履约风险导致珠海银隆的潜在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可控;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其下属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根据相关方所出具的确认函,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格力电器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拟收购珠海银隆100%股权的所有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3. 请说明该笔合同对珠海银隆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如是,应进一步说明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的详细情况,并作出风险提示,当中,应单独说明有关“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合法合规性的传闻及活动的后续开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该笔合同对珠海银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合同条款,合同签署后,珠海银隆按批次将纯电动客车交付给广东中信阳光,具体按照客户书面要求确定交车数量进行交车对接。同时,广东中信阳光要求珠海银隆交车,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经珠海银隆书面同意的除外),以确保足够的生产时间。

根据合同条款,若合同约定的1000台纯电动旅游车均完成交付及销售,且不考虑国家对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调整的情况下,将对珠海银隆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如下影响:

1、该笔合同对珠海银隆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合同条款,合同签署后广东中信阳光需支付定金1.00万元/辆,并在各批次车辆交付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元/辆预付款,在每批次车辆交付完成后6个月支付35.00万元/辆的购车尾款。鉴于珠海银隆应收取部分预收款,且尾款部分的信用期为6个月,因此购车款部分预计不会形成较大金额和较长账龄的应收账款。

对于该等车辆应取得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的收回时间,则需根据年度补贴清算及拨付的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该笔合同对珠海银隆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销售合同,合同项下车辆单价为56万元/辆(不含国家补贴),因此根据珠海银隆的收入确认原则,车辆交付并经验收后,珠海银隆将确认56万元/辆的含税收入,同时根据该型号车辆所应享受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标准确认相应金额的补贴收入。

二、合同履行的相关风险及风险提示

1、“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合法合规性的传闻及活动的后续开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

(1)“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传闻及活动后续开展情况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目前所进行的核查工作以及掌握的信息和证据,格力电器、珠海银隆及独立财务顾问无法对“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性意见。鉴于目前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声明公告和相关媒体报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可能对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就该合同的后续履行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其中包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已生产车辆无法交付的风险、车辆交付后尾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2)上述风险对珠海银隆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及相关措施

根据目前珠海银隆的在手订单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4之相关说明),若该合同后续无法继续履行,不会对珠海银隆经营业绩的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珠海银隆确认,鉴于合同项下1000台纯电动客车系分批交付,且各批次车辆交付前广东中信阳光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部分预付款,因此若广东中信阳光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按时或全额支付货款,预计不会对珠海银隆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若出现相关车辆已生产但无法交付或对方无力支付预付款的情形,则珠海银隆将积极就该等车辆接洽其他意向客户,实现车辆的再次销售,以降低上述风险对珠海银隆的不利影响。

2、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及相关防范措施

(1)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调整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系《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同时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动态,预计可能对该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合同项下所销售车型对应的国家补贴标准存在调降的风险。

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在执行过程中,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公告为原则,价格根据国家补贴公告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若国家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上述价格调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因“车辆闲置”不能获得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的风险

根据2016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不同类型的问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其中“对于车辆虽然卖给终端用户、但在获取财政补贴后闲置的(不含租赁公司类),在清算时只按正常补助标准的50%结算。一年后达到利用率标准再拨付余款。如一年后仍然闲置,则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若上述处理结果成为一项长效性机制,则向广东中信阳光所销售的纯电动客车的实际运营情况将可能影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若相关车辆存在闲置情况,则存在珠海银隆可能无法取得国家补贴或延迟取得国家补贴的风险。

对此,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该批车辆如被闲置超过1年,可能导致乙方无法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或甲方无法申请取得地方补贴。因此,如因甲方或者车辆实际使用方的原因闲置该批车辆超过1年,进而导致甲方或乙方无法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或地方补贴的,甲方应按原本可取得的补贴标准向乙方全额补足车款。”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述风险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虽然珠海银隆的经营业绩实现不会对该笔订单的执行形成重大依赖,但“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合法合规性的传闻及活动的后续开展情况可能会对合同的后续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问题4. 根据你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珠海银隆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在手订单饱满,纯电动客车产品供不应求,预计承诺业绩实现的概率较高。请你公司结合珠海银隆本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在手订单情况,说明认为珠海银隆“预计承诺业绩实现的概率较高”的依据。

回复:

一、珠海银隆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6)050241号),2016年1-6月,珠海银隆实现营业收入为248,417.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2,180.52万元。2016年1-6月,珠海银隆生产的纯电动客车数量为1,518台,销量为1,507台,产销率为99.28%。

珠海银隆实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进入2016年下半年以来,销售订单数量增长明显,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产品供不应求。为满足市场快速增加的需求,珠海银隆加快纯电动客车生产。根据珠海银隆生产部门的预计,2016年7-12月份,公司纯电动客车计划产量超过6,000台。

二、珠海银隆在手订单情况

受财政补贴制度等因素影响,新能源客车行业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为销售旺季,珠海银隆新能源客车订单数量增长明显。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产品的在手订单分为如下三类:

1、第一类:双方已签署书面销售合同。珠海银隆与客户已就产品型号、数量、单价谈妥,双方已履行完各自内部流程,销售合同也已签署完毕并生效;

2、第二类:客户已签署但尚待珠海银隆签署的销售订单。珠海银隆与客户已就产品型号、数量、单价谈妥,对方客户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珠海银隆正在履行内部合同签署流程但尚未签署;

3、第三类:取得其他确认性文件的订单。珠海银隆与客户已就产品型号、数量、单价谈妥,因双方的审核流程或程序未履行完毕尚未签署合同,但已签署技术协议或其他确认性文件(包含车型和数量)。上述三类订单不包括有确定的购买意向,但客户尚未签署合同且没有其他确认性文件的订单。

根据珠海银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除在2016年6月30日前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以外,截至2016年11月11日,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产品在手订单数量为5,298台,其中第一类双方已签署合同的订单数量为4,858台,占在手订单总数的比例为91.69%,已分别超过2015年、2016年1-6月的纯电动客车销量;第二类客户已签署但尚待珠海银隆签署的订单数量为332台;第三类取得其他确认性文件的订单数量为108台。

上述订单大部分计划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生产并交货,因此2016年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产销量预计将同比快速增长,全年销量将明显超过2015年销量。珠海银隆2016年1-6月已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2,180.52万元,下半年只需实现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40,000万元即可实现2016年承诺业绩。结合2016年下半年的纯电动客车产量及订单数量来看,2016年承诺业绩实现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但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的实际生产及交付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珠海银隆自身资金状况、客户通知交货的批次时间等客观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