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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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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16-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118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了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6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目前,公司董事会已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工作,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11月10日。

2、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6.48元/股。

3、 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4、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公司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1.24万股,占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1%。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5、 解锁时间安排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满足相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按下述安排分批解锁:

6、 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前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于2016年11月10日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3.109万股,因而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登记共516人,授予登记股份1601.24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激励对象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之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未有其他调整。

二、 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缴款情况进行了审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72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6年11月10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

经我们审验,截至2016年11月10日止,除其中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认购权利外,贵公司已实际收到516名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263,884,352.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6,012,4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47,871,952.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6,011,628.00元,股本为人民币996,011,628.00元,注册资本尚未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2016年11月10日止,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2,024,028.00元,股本为1,012,024,028.00元。

三、 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

四、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新股本1,012,024,028股摊薄计算,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28元/股。

六、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 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96,011,628股增加至1,012,024,02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纳科技”)在授予前持有公司股份684,698,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4%,实际控制人为汪东颖、曾阳云和李东飞。本次授予完成后,赛纳科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新股本的比例为67.6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119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15:00至2016年1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汪东颖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8人,代表股份数为836,138,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948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为783,331,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8.64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807,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19%。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3,151,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4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344,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26%;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807,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1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36,137,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151,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36,137,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151,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渝嘉、陈俊宇

3、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