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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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6-116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议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7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飞德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 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下午15:00—2016年11月17日下午15:00。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错误!链接无效。名,代表股份错误!链接无效。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214%错误!链接无效。。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错误!链接无效。名错误!链接无效。错误!链接无效。,代表股份错误!链接无效。错误!链接无效。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错误!链接无效。错误!链接无效。。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错误!链接无效。名,代表股份错误!链接无效。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错误!链接无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议案经表决全部通过,具体表决情况见下表:

上述议案的表决,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兴、王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8日

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165

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年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2016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做了提示性说明。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大道 6 号美的总部大楼。

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15:00至2016年11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5、 2016年11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李飞德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7 人,代表股份 2,963,242,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214%。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两名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见证律师:刘 兴

王 莹

2016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