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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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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16-033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6年11月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15:00时至2016年11月16日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2002号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4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显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5,116,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9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5,115,2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9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694,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693,2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2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保荐代表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1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1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3,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1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1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9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浦洪律师、徐帅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