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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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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16-088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鸿先生召集和主持,董事马鸿、廖岗岩、伍骏3人出席现场会议,董事马少贤和独立董事许成富、周世权、王珈4人以通讯方式参会并进行表决,公司高管、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审议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7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了加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如下商业银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明细如下:

上述新增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6-089:搜于特关于新增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16-089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47号)核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了198,412,69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4.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672,388.0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4,327,606.7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的天健验〔2016〕3-14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0日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账号625688680、60208818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1095600000066362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15119999999988)设立了4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如下银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1162398018800013981,截至本公告日,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时尚产业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50177680800000164,截至本公告日,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时尚产业品牌管理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5050100100184588,截至本公告日,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仓储物流基地建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0001701003238,截至本公告日,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78001040016050,截至本公告日,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时尚产业供应链管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8765279,截至本公告日,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时尚产业品牌管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路、严绍东及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照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2,342,472,258.02元人民币,其中暂存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25688680)余额为2,313,999,994.80元人民币,该募集资金公司将划拨至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使用;存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02088181)余额为28,472,263.22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