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石榴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深交所关注函
书面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石榴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深交所关注函
书面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石榴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北京石榴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收到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对于《关注函》的书面回复。针对深交所《关注函》中提出的“披露增持首钢股份目前情况和后续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增持目的、增持方式、增持期限、增持资金来源、增持金额和股份比例等”要求,现将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增持首钢股份目前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18日下午15时收盘,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持有首钢股份普通股股票的比例为6.94%,共持有366,926,596股。
(2)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增持首钢股份的动机与目的
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增持首钢股份,一是关注到首钢股份在落实首都定位、加快城市功能疏解过程中的战略性地位以及所蕴含的巨大投资价值;二是大股东首钢总公司在转型城市综合服务商过程中,为首钢股份所可能提供的包括不限于城市静态交通项目(城市大型综合立体停车库的开发)、新能源产业、海水淡化、PPP投资等可能大幅提升上市公司业绩的潜在业务;三是在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未来几年国家加大对基础实施建设板块的投入,对基建上游企业首钢股份可能带来的大幅业绩提升机会;四是在“一带一路”战略加快实施的背景下,大股东海外拥有的多家资本平台带来的战略借力,以及首钢股份所拥有的“引进来,走出去”的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不限于国内相关自有大型港口资源,曹妃甸地区20平方公里的京津冀新型产业园区的相关开发,以及即将开通的京唐城际铁路对京唐钢铁所带来的巨大价值提升。
综上所述,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增持首钢股份,是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的重大决策,特别是供给侧改革所带来的行业重大机遇,坚定看好首钢股份未来几年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下、京津冀一体化全面推进中所蕴含的历史性与战略性发展机会,对首钢股份进行的长期、战略投资。
(3)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对首钢股份的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目前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三个月内(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根据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合理公允的市场价格,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定向增发及非定向增发、资产重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增持总金额不低于30,000,000.00元人民币,拟增持股数的上限以维护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为限,增持所需资金由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自筹取得。
石榴港商业及一致行动人收悉《关注函》后,对《关注函》所列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在信息披露中做到合法合规。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60,375,938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3.28%。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1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股改方案为: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向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作为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送2.4股,并获送现金2.71元。获送现金折算成股份后,总体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4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首钢总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11月9日经首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于2005年11月18日实施后复牌。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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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760,375,9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8%;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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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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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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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及增发新股产生变化,除此之外该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股权拍卖、转让、偿还代付对价、其他非交易过户等导致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仅限股改形成)变化的情况。
2、公司历次股本变化及对股东持股比例的影响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发行可转换债券20亿元,并于2004年6月16日起实施转股。因满足赎回条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决定行使转债赎回权,并于2007年4月6日将未转股的转债全部赎回,至此公司可转债累计转股19.50亿元,公司总股本由2,310,000,000股增加至2,966,526,057股。首钢总公司持股比例由股改后的81.19%降低至63.24%。
(2)2007年11月22日,首钢总公司持有的115,521,390股解除限售,该部分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89%。首钢总公司持股比例由63.24%降低至59.34%。
(3)2010年10月29日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开始停牌,2012年8月23日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按照2014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核准文件,公司向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发行股份2,322,863,543股。2014年4月25日增发新股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966,526,057股增加至5,289,389,600股。首钢总公司持股比例由59.34%增加至77.20%。
3、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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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公司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均已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的承诺;中信证券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无异议。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首钢总公司承诺若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