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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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17:00点止,会议计票日为2016年11月23日,会议审议了《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9198501.22份,占2016年11月4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1074246.97份的57.1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9198501.2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11月23日在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基金转型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50,000.00元,合计60,0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6年11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2016年11月23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更新了《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于正式实施转型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6、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6)沪东证经字第17922号

申请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委托代理人:邹瑶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六年十月十六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十月二十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高欣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张正的监督下,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王珏、李世桂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9198501.22份,占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权益登记日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1074246.97份的57.1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9198501.2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1月4日,投票时间为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22日17:00点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票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198501.2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7.1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198501.22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王珏、李世桂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张正

公证员:林奇、高欣

见证律师:丁媛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