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6-134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23日(周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22日(周二)至2016年11月23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33号岭南园林大厦十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洪卫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7,274,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8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7,271,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8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周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274,2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宋彦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7,271,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4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3%。
2.2选举秦国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7,271,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4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周媛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