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1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鹅股份”)于2016年9月15日、10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公司与巴州美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美华”)、巴楚县泰昌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楚泰昌”)、巴楚县利鑫强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楚利鑫强”)买卖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以及公司与赵清、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噶尔棉业”)、杨绿洲、庄社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2)、《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0)。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巴楚泰昌、巴楚利鑫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开庭传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桥区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赵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鲁0105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公司与准噶尔棉业、杨绿洲、庄社会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鲁0105民初5517号之一”、“(2016)鲁0105民初5520号之一”、“(2016)鲁0105民初5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告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1、公司与巴州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审被告李浙滇(上诉人)不服天桥区法院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上诉人不应当连带承担被上诉人(天鹅股份)经济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上诉标的共计20万元);(2)请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市中院关于本案件的开庭审理通知。
2、公司与巴楚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审被告巴楚泰昌(上诉人)不服天桥区法院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天鹅股份)经济损失25万元及律师费86,040元(上诉标的共计336,040元);(2)请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市中院No 0000259号传票,定于2016年12月1日开庭审理。
3、公司与巴楚利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审被告巴楚利鑫强(上诉人)不服天桥区法院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天鹅股份)经济损失3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上诉标的共计5万元);(2)请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市中院No 0000262号传票,定于2016年12月1日开庭审理。
4、公司与赵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天桥区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赵清清偿原告天鹅股份设备款67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赵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鹅股份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9,000元;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67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且以46,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5、公司与准噶尔棉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准噶尔棉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天桥区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准噶尔棉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桥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公司与杨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杨绿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天桥区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绿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桥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7、公司与庄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庄社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天桥区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庄社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桥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第1-3项案件二审尚未判决、第4项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未生效执行、第5-7项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估计。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