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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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6 证券简称:山东矿机 公告编号:2016-078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山东矿机,股票代码:002526)自2016年8月2日开市起停牌(详见2016年8月2日、8月9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要事项的停牌公告》、《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2016-046)。2016年8月15日,公司确认筹划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47)。于2016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于2016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2016年9月6日、9月13日、9月22日、9月2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5、2016-056、2016-058),2016年10月1日、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2016-062),2016年10月20日、10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5、2016-066)。

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山东矿机,证券代码:002526)自2016年11月1日(星期二)开市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并发布了《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9),2016年11月3日、11月10日、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2016-075、2016-07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各方已就交易方案框架形成初步共识并就具体交易细节展开进一步商业谈判,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正在持续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及法律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因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上述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26 证券简称:山东矿机 公告编号:2016-079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矿机集团”)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姓名及其单位名称

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矿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笃学

委托代理人:刘志慧、田军,山东徳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银钻广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过关

被告: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大城西煤炭市场

法定代表人:史惠英

2、诉讼基本情况

2012年9月,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粤公司”或“津粤能源”)、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方应向出售方支付未付股权转让款所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公告编号2012-057)。截至2015年9月14日,除已经转成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占用费外,津粤能源尚欠公司6,840.936万元资金占用费。

为保障公司利益以及推动工作的进行,2015年9月14日,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资金占用费6,840.936万元(自起诉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请求一并判决);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编号:2015-063)。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矿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津粤公司、恒威公司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矿机集团要求:被告津粤公司偿还原告矿机集团资金占用费68,409,360元;被告恒威公司对被告津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判决书情况

经审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68,409,360元(截止2015年9月15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息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日);

2、被告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8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止本公告日,被告津粤公司、恒威公司均未在前述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述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本案后续执行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