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规扩展表外范畴 无意收紧相关业务
⊙记者 周鹏峰 ○编辑 陈羽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银监会昨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内容包括扩展表外业务定义范围,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等。
不过梳理银监会此前各类文件,可见此次的《意见稿》中并无增加实质上全新的监管要求,而是对此前散落于各个文件中的监管要求进行了一次归纳。新规也无意在特定时点收紧相关业务,银监会更主要的诉求是要求银行在服务好实体经济的基础上重视风险控制。
表外业务扩围
2011年3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为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此次对该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意见稿》。
《意见稿》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被认为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所谓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
新规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后三类为新增分类。
其中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的银行业人士认为,表外业务定义扩围是必然,因为银行业务本身在逐步扩围,监管需要适时修订相关监管办法,新规分类更科学,覆盖面更全,新规将规范银行以表外之名行表内之实的相关业务。
对银行影响有限
不过令市场疑惑的是,表外业务定义扩围是否意味着银行需要计提更多的资本和减值准备,另外,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是否会影响业务发展规模。
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其所在行对表外业务一直都有限额管理,而且也都是按业务实质性风险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他接触的主要商业银行也基本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因此他并不认为新规会给银行业务开展带来多大的影响。
《意见稿》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担保承诺类以及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融资服务类及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并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2011发布的指引也对原概念内的表外业务有相关要求。
“这就是按照实质性风险,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包括资本计提,减值拨备。”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的银行人士称,这是银监会一贯的监管要求,大部分银行也都遵照执行,机构和市场此前也已对此有所预期。
另外,《意见稿》还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对违规承担信用风险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要求表明了银监会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央行下发通知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招商证券分析师马鲲鹏认为,这将在扩大广义信贷规模的同时,影响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中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项,从而影响银行在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中的评分结果,进而对理财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形成约束。银监会此次规范表外业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央行此前的举措。不过上述银行人士认为,银监会此次新规对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并无新增要求,很难看出将对表外理财带来多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