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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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6-07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8,619,988.1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三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2民初16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六盘水中院起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取得六盘水中院正式受理,公司已于2016年8月10日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公告)。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第三被告持有第一被告25%的股权。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六盘水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千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745983.88元及利息874004.30元(其中,从2014年1月25日起 ,以本金人民币485175.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为人民币576100.87元;从2014年5月25日起以本金人民币2894608.18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为人民币297903.43元。自2016年7月26日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利息按年利率4.75%);

(二)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决仍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40元,由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2民初161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