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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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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11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拟与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股东宁波奇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自然人顾维艰和沈荣杰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拟收购其持有的浙江海康合计90%的股权。

股权转让完成后,同路生物持有浙江海康90%股权,温州海螺持有浙江海康10%股权,浙江海康为同路生物的控股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拟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25,324.98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11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监事经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拟与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股东宁波奇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自然人顾维艰和沈荣杰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拟收购其持有的浙江海康合计90%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同路生物持有浙江海康90%股权,温州海螺持有浙江海康10%股权,浙江海康为同路生物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可以快速地获得现有浆站资源,提高公司采浆量,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效提升公司行业竞争优势,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企业地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拟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25,324.98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11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本次交易还需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

2、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在该等价格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变更后的同路生物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及利息,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4、本次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拟与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股东宁波奇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奇螺”)、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自然人顾维艰和沈荣杰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拟收购其持有的浙江海康合计90%的股权。

资金来源为变更后的同路生物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及利息,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上述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本次交易还需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3月2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温州市里垟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顾维艰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661XK

经营范围:血液制品生产

股权比例如下:

三、《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交易各方:

甲方(“买方”):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旭

乙方(“卖方”):

乙方一:宁波奇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奇星

乙方二: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奇星

乙方三:顾维艰(身份证号码:3201021962******)

乙方四:沈荣杰(身份证号码:3303021967******)

2、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标的股权为:

(1)甲方向乙方一购买乙方一持有的浙江海康77.50%股权;

(2)甲方向乙方二购买乙方二持有的浙江海康6.00%股权;

(3)甲方向乙方三购买乙方三持有的浙江海康5.00%股权;

(4)甲方向乙方四购买乙方四持有的浙江海康1.50%股权;

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同路生物持有浙江海康90%股权,温州海螺持有浙江海康10%股权,浙江海康为同路生物的控股子公司。

3、标的股权转让价格

甲方与乙方同意以2016年10月31日为本次交易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对乙方的整体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甲方和乙方同意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双方将在该等价格确定后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4、资金来源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相反约定外,本次交易的全部价款甲方均以现金(包括募集资金、自有资金等)(其中募集资金需要经上海莱士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方式向乙方支付。

5、协议生效

本协议项下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及补救条款和保密条款在本协议各方签署后即生效,其它条款于甲方股东上海莱士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相关事宜之日起生效(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海康是浙江省唯一的血液制品企业,主要产品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设计年处理血浆能力为150-200吨。

公司通过子公司同路生物收购同行业血液制品企业,可以快速地获得现有浆站资源,提高公司采浆量,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内生式增长为根基,以外延式并购为跨越,将公司打造为国际血液制品行业的民族航母”战略指导,有效提升了公司行业竞争优势,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企业地位。

由于目前仅达成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本次交易还需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内生式增长为根基,以外延式并购为跨越,将公司打造为国际血液制品行业的民族航母”战略指导,可以快速的获得现有浆站资源,提高公司采浆量,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效提升了公司行业竞争优势,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企业地位。

同意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可以快速地获得现有浆站资源,提高公司采浆量,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效提升了公司行业竞争优势,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企业地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4、《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11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4月,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12,888,1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3,872.7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4月23日到账,业经大华事务所以“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约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与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补充同路生物流动资金”项目已经实施完毕。

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2,546.42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1,006.97万元(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利息收入为944.83万元,银行手续费0.10万元)。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市场环境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25,324.98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计划投资、实际投资情况及变更原因

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26,000万元,用于加快同路生物现有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建设步伐,并积极争取在其他省份开设新浆站。

目前,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均已完成建设,其中广东怀集浆站、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分别于2014年12月、2016年6月获得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准予执业并正式采浆;龙游浆站已完成基本建设,预计在年内可以正式采浆。

鉴于上述情况,短期内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将不会有大额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情况

同路生物拟使用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25,324.98万元收购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股东宁波奇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奇螺”)、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螺”)、自然人顾维艰和沈荣杰持有的浙江海康合计90%的股权,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

1、浙江海康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3月2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温州市里垟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顾维艰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661XK

经营范围:血液制品生产

股权比例如下:

2、交易各方:

甲方(“买方”):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旭

乙方(“卖方”):

乙方一:宁波奇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奇星

乙方二: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奇星

乙方三:顾维艰(身份证号码:3201021962******)

乙方四:沈荣杰(身份证号码:3303021967******)

3、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标的股权为:

(1)甲方向乙方一购买乙方一持有的浙江海康77.50%股权;

(2)甲方向乙方二购买乙方二持有的浙江海康6.00%股权;

(3)甲方向乙方三购买乙方三持有的浙江海康5.00%股权;

(4)甲方向乙方四购买乙方四持有的浙江海康1.50%股权;

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同路生物持有浙江海康90.00%股权,温州海螺持有浙江海康10.00%股权,浙江海康为同路生物的控股子公司。

4、标的股权转让价格

甲方与乙方同意以2016年10月31日为本次交易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对乙方的整体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甲方和乙方同意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双方将在该等价格确定后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5、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六、对公司影响

浙江海康是浙江省唯一的血液制品企业,主要产品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年处理血浆能力为150-200吨。截至2016年6月,总资产10,619.39万元。

公司通过子公司同路生物收购同行业血液制品企业,可以快速地获得现有浆站资源,提高公司采浆量,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内生式增长为根基,以外延式并购为跨越,将公司打造为国际血液制品行业的民族航母”战略指导,有效提升了公司行业竞争优势,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企业地位。

七、风险

本次交易需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还需上海莱士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支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出发,综合考虑原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莱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相关规定,对上海莱士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上海莱士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也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上海莱士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对上海莱士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计划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收购同路生物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11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15:00至2016年12月1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7日(星期三);

3、会议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5、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6、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15:00至2016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截至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计票方式: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12月8日、12月9日(星期四、星期五),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或电邮方式办理登记(须在2016年12月9日下午16点前送达或传真或扫描件发送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上海莱士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401

传真号码:021-37515869

电子邮箱:raas@raas-corp.com

4、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2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联系人:张屹 孟斯妮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证券代码: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具体如下:

注:A.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

B.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③投票说明

所有议案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a.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帐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b.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则服务密码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则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子邮件地址:cai@cninfo.com.cn

网络投票业务咨询电话:0755-83991022/83991101/83991192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帐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15:00-2016年12月12日15:00。

3、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张屹、孟斯妮

2、电话:021-22130888-217

3、传真:021-37515869

4、电子邮箱:raas@raas-corp.com

5、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上海莱士董事会办公室

6、邮编:201401

7、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8、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在本次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