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1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补充公告

2016-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6-03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6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王炜等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告编号:临2016-032)。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2015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对公司2011年年报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5-102。

2016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01民初25号、60号、61号、109号《民事判决书》,就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公司向4名投资者共计支付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392,906.15元。公司就上述4起案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已于2016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6-023。

二、诉讼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王炜造成的经济损失72472.38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王炜造成的经济损失66094.1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25号、61号、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因虚假陈述分别赔偿刘妹、张建工、刘友志3672.62元、309353.52元、7407.63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4号、319号、320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同类案件汇总情况

除上述4案外,截至2016年11月28日,公司累计收到人民法院14批次、70人(含法人3家)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累计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5555774.44元。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原告陈宇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808元,公司已就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无判决结果。其他同类案件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对股民索赔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并计入2013年度营业外支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