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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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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1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2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1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就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项目更新改造开发手续的办理、项目开发主体及开发安排等事宜做出约定,并同意:1)公司根据《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以8.6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2)在《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且不存在明显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将向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一笔3亿元人民币的信贷支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119号公告《关于签订〈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为年利率8.0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121号公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出资入伙合伙企业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52500万元,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上海崇宝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122号公告《关于出资入伙合伙企业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2016-11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事项概述

2016年8月9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控股”)签订《合作意向书》,双方就合作开发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合作意向。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8月10日公告《关于就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合作意向的公告》。

2016年11月28日,在上述《合作意向书》的基础上,公司与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安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签订《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就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项目更新改造开发手续的办理、项目开发主体及开发安排等事宜做出约定。此外,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公司将:1)以8.6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2)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且不存在明显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将向安远控股提供一笔3亿元人民币的信贷支持。

本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安远控股具体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1993年11月5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注册资本:800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滨安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16年8月8日;法定代表人:朱慧明;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房地产经纪,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工程。

新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1992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陈志君;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注册资本:1574万元;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汽车、摩托车配件的购销;自有物业管理。

公司与安远控股、新润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滨安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由安远控股和新润公司负责向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的相关规定申报和办理项目的更新改造开发手续。项目土地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调整批准为商业、住宅开发单元。

2、各方确认,滨安公司是项目开发的主体。安远控股和公司按照股权比例筹措和投入项目投资建设开发所需的资金,按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3、项目开发建设由公司具体实施,滨安公司由公司并表,由公司负责操盘,包括进行项目建设规划、开发方案制定、项目建设组织、招标采购和成本控制,项目推广和销售,项目回款的管理和安排,物业管理等。滨安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委派主要经营管理团队。

4、在安远控股得以完全履行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公司将以8.6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

5、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且合作框架协议不存在明显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将向安远控股提供一笔3亿元的信贷支持。

6、除合作框架协议其他明确约定外,各方同意就项目不再与任何其他方进行磋商或谈判。在合作框架协议未经协商一致解除或司法程序确认解除之前,各方均不得另行与其他方磋商或缔结涉及项目合作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7、除合作框架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作框架协议,或不履行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义务,或履行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任一义务,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致或支付的全部损失、债务、税费、损害赔偿、判决、和解及开支,包括律师费用和开支。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的品牌拓展,是公司向一线城市获取土地储备的有利探索。

五、其他事项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将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且不存在明显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向安远控股提供一笔3亿元的信贷支持。公司将在上述提供信贷支持条件成就是,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2016-12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信托受益权

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16年11月28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公司将以8.6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

就上述收购信托受益权事宜,公司拟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公司将以8.6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信托合同持有的860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信托受益权上附有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 60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7 年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本次交易属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即可实施。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江向阳;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信托合同持有的860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信托受益权上附有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博时资本-铂建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6期),受托人系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人系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信托合同项目信托资金为8.6亿元。该信托计划项下的担保措施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房屋和土地抵押担保、股权和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等。

五、拟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为8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亿陆仟万圆整)。

2、《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签署并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当日支付转让价款。该日为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日。如果该日受让方未支付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日为转让价款的实际支付日。

3、自转让日起受让方取得信托合同项下的标的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及其他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并按信托文件规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同时受让方自转让日起取得标的信托受益权上所附的其他合同权利。

4、自转让日起,受让方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利益。转让日前标的信托受益权项下转让方在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期间享有的尚未分配信托利益(如有)也均属于受让方享有。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之约定,以8.6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有利于合作事项的顺利开展。该信托计划项下的担保措施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房屋和土地抵押担保、股权和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等。本次收购信托受益权风险可控。

七、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为公司相关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提供合理化建议。

2、公司通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原则、范围、决策权限、内部审计、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规定。

3、公司投资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风险投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受让信托受益权事项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信托受益权受让事宜。

九、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风险投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风险投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公司合作事项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利益。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风险投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受让信托受益权事项属于风险投资,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及审批程序

2、公司董事会、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实施风险投资,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21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 年 11月28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地产”)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3、财务资助期限: 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年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利率: 年利率8.00%

6、财务资助用途:用于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的经营。

8、审批程序:公司分别于 2016年 4 月 25 日和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额度不超过60亿元。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称: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5号

4、法定代表人:胡一平

5、注册资本:100700万元

6、成立日期:1995年9月1日

7、营业期限:1995年9月1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房地产销售代理,建筑、装饰咨询,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德信地产的控股股东为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一平。

10、德信地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2015年度经营情况(单位:元)

11、关联关系:公司与德信地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12、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德信地产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3号6楼606室;法定代表人:胡一平;注册资本:5018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5月16日;营业期限:2003年5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和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销售代理。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2015年度经营情况(单位:元)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3%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标的股权企业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住所:拱墅区文岚街130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宝坤;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5月24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以上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担保标的股权企业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3%的股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本次财务资助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对外财务资助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金安全有较好的保证。

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对外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财务资助外,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60亿授权额度累计已使用金额为28亿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八、其它说明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2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入伙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投资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出资52500万元,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上海崇宝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批程序

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 60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7 年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本次交易属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即可实施。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事项。

(三)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崇宝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O区321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4、执行事务合伙人:仇瑜峰

5、成立日期:2016年2月18日

6、合伙期限:2016年2月18日至不约定期限

7、经营范围: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网页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维修,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及制作,百货、电子产品、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

三、入伙协议主要内容及合伙企业变更事项

(一)入伙协议主要内容

1、新合伙人姓名,注资方式及出资额:

1)新合伙人姓名:中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5号楼321室

公司注册号:9131000057587290X8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计人民币97500万元

2)新合伙人姓名: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

公司注册号:91330000719577660B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计人民币52500万元

2、新合伙人承认原合伙企业所有协议,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合伙企业变更事项

后续合伙企业将如下变更:

1、名称将变更为上海崇置城市建设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经营范围变更为:城市规划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3、原合伙人中崇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吸收中崇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崇置城市建设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合伙人。

5、合伙人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标的企业60%的财产份额(原60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权属转让给新入伙的合伙人中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6、合伙人仇瑜峰将其所持有标的企业20%的财产份额(原20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权属转让给新入伙的合伙人中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7、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仇瑜峰变更为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二)合伙经营范围:城市规划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不约定期限。

(四)合伙人共3人,其中普通合伙1人,有限合伙2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址):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4288号8号楼

2、有限合伙人:中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址):上海市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5号楼321室;

3、有限合伙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

(五)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分别为: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2、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合伙人协商决。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委派代表方竞争。

2、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 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重点拓展上海市场,本次出资入伙合伙企业后,公司将以该合伙企业为平台募集资金,为公司投资上海市场提供资金支持。

六、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为公司相关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提供合理化建议。

2、公司通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原则、范围、决策权限、内部审计、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规定。

3、公司投资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风险投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出资入伙合伙企业,为公司拓展上海市场提供资金支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投资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宜。

八、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风险投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风险投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将以该合伙企业为平台募集资金,为公司投资上海市场提供资金支持,符合公司利益。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风险投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入伙合伙企业属于风险投资,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及审批程序

2、公司董事会、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实施风险投资,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入伙合伙企业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