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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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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兑付公告暨摘牌公告

2016-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0

债券代码:112053 债券简称:11新筑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兑付公告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7日支付 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

1、债券摘牌日:2016 年12月5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即于2016年12月5日起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债权兑付登记日:2016年12月6日

3、本息兑付日:2016 年12月7日

4、每手“11新筑债”(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为人民币:1085.00元(含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发行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至2016年12月7日将期满5年。根据公司“11新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新筑债

3、债券代码:112053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8.50%。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1 年12月07日

10、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0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

12、年付息次数:1次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 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债券兑付情况安排

1、债权兑付登记日:2016年12月6日

2、本息兑付日:2016年12月7日

3、兑付对象:截止2016年12月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新筑债”持有人。

4、按照《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新筑债”的票面利率为8.50%,每手“11新筑债”(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为人民币:108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本息为:106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本息为:1076.50元)。

三、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于2016年12月5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即于2016年12月5日起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债券兑付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

在本次兑付兑利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本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次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杨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

电话:028-82550671

传真:028-8255067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