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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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4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表决的方式,会议由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公开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拍卖后续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所有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1 属于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瑞明、胡琪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玉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玉龙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玉龙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