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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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得
杭州中大圣马置业及浙江物产
良渚花苑等15家公司股权组成的
股权资产包暨构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2016-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25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得

杭州中大圣马置业及浙江物产

良渚花苑等15家公司股权组成的

股权资产包暨构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11月29日,在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举办的企业产权竞价转让活动中,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13.51亿元竞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全资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地产”)、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实业”)、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民爆”)(中大地产、物产实业、物产民爆以下统称“转让方”)挂牌出售转让杭州中大圣马置业及浙江物产良渚花苑等15家公司股权组成的股权资产包(以下合称“标的公司”及“标的股权”),同时公司因竞得上述股权同时承接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对标的公司合计91.18亿元的应收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总成交金额(包括股权竞得价款及承接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04.69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之50%,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批,具有不确定性风险,若本次交易无法通过上述任一环节审批,本次交易将无法实施,公司需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将尽快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履行后续审议、审核程序,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报告书等相应文件。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25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28日~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下午3:00至2016年11月2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1月22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股份752,347,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76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14,491,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4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37,856,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52,342,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3%;反对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205,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6%;反对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公司房地产项目业务合规开展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52,342,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3%;反对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205,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6%;反对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