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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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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6-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2016-07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关于桐梓化工涉及的三起仲裁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涉及的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仲裁一: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系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457.33万元(含违约金990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8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5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水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处理包”),合同金额1.98亿元人民币。

因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故申请人申请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性能考核不合格违约金990万元及处理尾项工程支出的款项4,673,332.49元,共计1,457.33万元。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贵州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李吉成

被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08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5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水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处理包”),合同金额1.98亿元人民币。合同附件8“性能保证与考核标准”、15“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的构成文件。

合同条款第8、16等条款约定了本合同的性能考核和违约责任。合同附件8“性能保证与考核标准”、15“违约损害赔偿”分别约定了水处理装置的性能指标,性能考核的内容、指标及考核方法,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等内容。

中间交接后,在后续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阶段尚未进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施工及技术人员即已撤离施工现场,未进行后续阶段的工作。2012年6月26日、2012年10月24日,申请人自行组织水处理装置的性能考核,经两次考核,装置的部分指标不能满足合同附件8规定的性能担保要求,考核不成功,被申请人应依照合同16.2、16.6.1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990万元。

2012年4月16日,水处理工程项目办理了机械竣工,水处理装置机械竣工证书附件中记载有20项尾项,其中第一、1、2、3、4、5、6、8、9、10、11、12、13、14、15项确定由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处理。之后,申请人根据机械竣工证书附件确定的内容,由本公司施工完成了由申请人代为完成的施工尾项,2014年5月24日,经双方代表确认,该部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为4,673,332.49元。

2014年7月17日,四川中佳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水处理装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在该咨询报告书“结算审核报告”第六:其他中记载“机械竣工证书(附件)-水处理装置机械竣工后的尾项工作清单中承包商未完尾项工作、承包商委托业主完善的其他工作,为实现装置投运正常运行而在试车及质保期内由业主自行组织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的整改完善工作等,其费用由业主在质保金中扣除。”

上述项目系被申请人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由被申请人完成,实际由申请人完成,且在工程结算时,并未扣减被申请人相应工程款项,因此,被申请人应将该部分工程款项支付于申请人。

以上合计14,573,332.49元。

2、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性能考核不合格的违约金990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处理尾项工程支出的款项4,673,332.49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ZDP20160090号EPZ承包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3408号];

2、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仲裁二: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系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3,935.46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2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尿素包合同”),合同金额36,660万元人民币。

因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故申请人申请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的违约金1,833万元、工程性能考核不合格的违约金1,833万元、代付设备采购款的利息2,528,593.5元、电梯维修款166,017.5元,共计3,935.46万元。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贵州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李吉成

被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2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尿素包合同”),合同金额36,660万元人民币。合同附件6“设计基础”、8“性能保证与考核标准”、15“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的构成文件。

合同协议书第5.2条约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条款附件4的要求按期完成工程各阶段的工作,应在合同生效后的23个月使合同装置机械竣工,25个月使合同装置投料试车。”合同条款第7.3、8.11、16等条款约定了本合同的工期、性能考核、违约责任。

合同附件6“设计基础”、8“性能保证与考核标准”、15“违约损害赔偿”分别约定了尿素装置的性能指标,性能考核的内容、指标及考核方法,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等内容。

2009年5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尿素装置的中间交接。

被申请人实际中间交接的时间是2012年1月9日,机械竣工的日期为201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工程延期超过合同约定14-18个月,依照合同16.1.2、16.1.3的约定应支付申请人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1,833万元。

中间交接后,在后续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阶段尚未进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施工及技术人员即已撤离施工现场,未进行后续阶段的工作。2012年4月25日、2012年11月14日,申请人自行组织尿素装置的性能考核,经两次考核,装置的部分指标不能满足合同附件8规定的性能担保要求,考核不成功,被申请人应依照合同16.2、16.6.1的约定应支付申请人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1,833万元。

2013年10月23日,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尿素包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确定工程结算金额为3.666亿元。对于上述工程延期违约金和性能考核不合格违约金,该造价咨询报告并未涉及,双方商定另行协商处理办法。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申请人违反专款专用的合同约定,挪用了申请人向其支付的用于设备采购的款项,导致被申请人采购的设备不能及时到货,影响了合同工期。经被申请人申请,双方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向有关设备生产上直接支付采购款项,被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资金利息。该部分利息共计2,528,593.5元,被申请人应支付于申请人。

尿素装置的电梯在使用中,故障频发,经申请人提出改造方案和预算书,被申请人同意委托申请人施工,费用为166,017.5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合计39,354,611元。

2、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的违约金1,833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性能考核不合格的违约金1,833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付设备采购款的利息2,528,593.5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电梯维修款166,017.5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ZDP20160092号EPZ承包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3412号];

2、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仲裁三: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系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516.72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704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辅助工程包”),合同金额1.128亿元人民币。

因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被申请人未能实施完成,而是由申请人实施完成,故申请人申请将该部分工程款项5,167,220.64元支付于申请人。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贵州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李吉成

被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07年12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704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辅助工程包”),合同金额1.128亿元人民币。

2012年6月20日,辅助工程项目办理了机械竣工,机械竣工附件中记载有17项尾项,其中第9、10、11、12、15项确定已经由申请人处理;其余项目大多数为设备使用中存在问题,需要被申请人整改和调试。

之后,双方对辅助工程未合格、未完及待完善项目进行了核对确认,申请人根据所确定的内容,由本公司施工完成了相关项目,2014年5月24日,经双方代表确认,该部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为5,167,220.64元。

2014年7月15日,四川中佳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装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在该咨询报告书“结算审核报告”第六:其他中记载“机械竣工证书(附件),辅助装置机械竣工后的尾项工作清单中的9、10在本结算中已扣,承包商未完尾项工作及承包商委托业主完善的其他工作以及为达到该装置功能而由业主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善的工作等,其费用业主在质保金中扣除。”

上述项目系被申请人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由被申请人完成,实际由申请人完成,且在工程结算时,并未扣减被申请人相应工程款项,因此,被申请人应将该部分工程款项支付于申请人。 

2、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处理辅助工程尾项等工程支出的工程款5,167,220.64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ZDP20160094号EPZ承包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仲京(深)字第003417号];

2、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仲裁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2016-078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经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申请,桐梓化工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账户被冻结的有关情况

因桐梓化工与华福公司产生合同纠纷(详见公司临2015-026、临2016-038公告),双方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桐梓化工需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0034号裁决书的要求执行裁决。因桐梓化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华福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定要求,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向桐梓化工发出了执行裁定书(2016)黔03执206号之一、(2016)黔03执207号之一,并冻结了桐梓化工部分银行账户。截止至本公告日,桐梓化工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及金额情况如下:建行桐梓支行账户,被冻结的金额为352,769.68元;工行贵阳中西支行账户,被冻结的金额为112,651.57元;工行桐梓支行账户,被冻结的金额为941.6元;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账户,被冻结的金额为202,203.58元;民生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户,被冻结的金额为110,505.42元;贵州银行贵阳瑞金支行账户,被冻结的金额为236.71元;农行湘山支行账户,被冻结的金额为3,994.18元。

二、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经查证,截止至本公告日上述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上述冻结的资金合计78.33万元,该事项不会对桐梓化工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

桐梓化工正积极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力争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公司将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