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日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星源材质”,证券代码为“300568”。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120,000,000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的30,000,000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1月29日
关于对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丰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14年,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借壳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服装”)上市,原中国服装大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拟于重组完成后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17%股份并退出,与洋丰集团就减持“新洋丰”股票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25日之前洋丰集团或指定的第三方(可以多名)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平台,以确定的价格分次购买中国服装原控股股东拟减持的“新洋丰”全部股票;确定减持价格下限为每股12元,对减持价格不足部分,洋丰集团予以补偿。洋丰集团为了减少损失,由洋丰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出资,于2014年7月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和基金专户设立4支资管产品来承接恒天集团减持的“新洋丰”股票。杨才学(时任洋丰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联系安排相关人等为4支资管产品的普通级委托人或进取级委托人或一般委托人,向上述委托人发出交易指令,上述委托人再向产品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2014年8月6日至8月18日期间,上述4支资管产品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恒天集团减持的“新洋丰”股票,截至8月18日合计持有“新洋丰”6.65%的股份。洋丰集团在使用实际控制的4支资管产品承接“新洋丰”股份合计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披露。
二、短线交易
洋丰集团作为“新洋丰”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的4支资管产品于2014年8月18日合计持有“新洋丰”股票达到6.65%后,其中2支资管产品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至17日和2014年11月3日至7日将持有的“新洋丰”股票陆续全部卖出,实际获利90,006,124.94元,卖出“新洋丰”时间与买入时间相隔不足六个月。洋丰集团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洋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第11.8.1条的规定,洋丰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才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对洋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才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1月29日
关于支付201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
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将于2016年12月13日支付利息。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1221”,证券简称为“国债1221”,是2012年12月1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75元。
二、本所从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12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12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12月13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为“招商资管-前海一方恒融第一期(1号)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招商资管-前海一方恒融第一期(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一方恒融一期1号”)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一方恒融一期1号”的转让业务。
二、 “一方恒融一期1号”设立日期为2016年8月3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恒融1号1”,证券代码为“116377”,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证券简称“恒融1号2”,证券代码为“116378”,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9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证券简称“恒融1号3”,证券代码为“116379”,到期日为2017年1月5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证券简称“恒融1号4”,证券代码为“116380”,到期日为2017年1月1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证券简称“恒融1号5”,证券代码为“116381”,到期日为2017年3月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证券简称“恒融1号6”,证券代码为“116382”,到期日为2017年3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证券简称“恒融1号7”,证券代码为“116383”,到期日为2017年4月6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三、 “恒融1号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恒融1号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恒融1号3”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恒融1号4”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恒融1号5”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恒融1号6”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恒融1号7”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 对首次参加“一方恒融一期1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一方恒融一期1号”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