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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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6-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6-69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武耀”)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授信仅用于武汉武耀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的信用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

2、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不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

经营范围:各种汽车、机车和建筑用安全玻璃及其总成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注册资本:1.05亿元

成立时间:1994年7月19日

股权结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2.38%,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9.05%,武汉普汇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76%,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81%。

2、截止2016年9月30日,武汉武耀资产总额4.44亿元,净资产2.69亿元,流动资产1.90亿元,固定资产1.74亿元,无形资产3810.48万元,负债总额1.76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20亿元),预计负债0元。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8,573.78万元,实现净利润1768.71万元(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就对外担保的主要内容,武汉武耀已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就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达到初步协议,我公司同意为本次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期限1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1、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本次被担保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时,此次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顺利开展经营业务。公司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2、其他股东担保情况说明:本次担保除本公司(持股52.38%)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外,武汉武耀的第二大股东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9.05%)也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按照其所持武汉武耀39.05%的比例承担本次银行授信对应的担保责任,即本公司如承担对该笔银行授信的全部担保责任后,可以按照《担保协议》约定比例向其他股东追偿。

3、反担保情况:本次被担保方武汉武耀向本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向其提供银行授信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4、担保风险及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武汉武耀是本公司主要的控股子公司之一,自成立以来生产及运营状况正常,现金流稳定,其客户主要为大型汽车厂商,现金回笼具有一定保障。因此,公司判断该笔担保事项不存在担保风险,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了担保和对公司子公司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9,645.8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7%。全部担保19,645.85万元(不含已到期),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7%。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6年11月29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了担保和对公司子公司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9,645.8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7%。加上本次担保,全部担保19,645.85万元(不含已到期),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7%。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2、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正常经营和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加公司盈利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鉴于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同时进行反担保,且武汉武耀也出具了《反担保函》,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6-70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事项的具体情况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69。现发现公告存在一处表述错误,现更正如下:

原公告内容: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武耀”)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授信仅用于武汉武耀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的信用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如到期需要,并符合继续提供担保的标准,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长批准可以延期。

现修改为: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武耀”)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授信仅用于武汉武耀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的信用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

除上述更正外,《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将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司对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