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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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0/900906 证券简称:中毅达/中毅达 B 公告编号:2016-112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竹子林东方银座雅高美爵酒店三楼莫斯科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无法主持会议,委托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董事沈新民先生、杨永华先生、李厚泽先生、方文革先生、庞森友先生、黄琪女士、李宝江先生、刘名旭先生、张伟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张秋霞女士、马文彪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女士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刘晓桥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辉 许河斌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