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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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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Yongji Printing Co.,Ltd.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如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云商印务、裕美纸业、圣泉实业、雄润印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维加、蔡瑞民、王昆雄、高翔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约束措施: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维加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将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及永吉房开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2、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应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薪酬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扣减上述薪酬的1/2归公司所有。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三)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8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发行人负有回购股份义务的,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发行人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发行人其他职务的,发行人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发行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议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公司延期向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预案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预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主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百分之五十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决议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控股股东承诺:如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同意发行人延期向本公司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同意公司延期向本人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除前述披露的各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将依据公司本次首发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公司或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公司或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公司与全体董事互负连带责任。

五、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本公司发行完成前可供分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股利分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润,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半数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进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制定的媒体上披露。

6、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和审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监督公司利润分配的执行。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者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时,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议案经出资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应当同时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七)占用即冻结机制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所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并且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方式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一)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二)扩大业务规模,加强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强现有业务的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对单一客户贵州中烟存在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对贵州中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3,237.84万元、34,178.45万元、32,154.52万元和16,640.60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57%、97.66%、98.00%和97.68%。2007年至2015年,发行人对贵州中烟的销售收入稳定在3-4亿元左右,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一直在94%以上,发行人是贵州中烟最大的烟标供应商,对单一客户贵州中烟存在重大依赖,并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内仍将持续。

对发行人来说,依赖贵州中烟存在中标品种减少、中标品种供应量减少和中标产品价格下降等影响发行人收入和利润降低的经营风险。

1、中标品种减少的风险

发行人每年按照贵州中烟的招标信息,根据过往供货情况参与贵州中烟的招投标,并与贵州中烟签订年度物资采购合同。贵州中烟根据销售情况随时调整生产计划,如果发行人未来中标品种减少,意味着不能分散单一产品销售下滑的风险,导致发行人整体销售收入和利润减少。

2、中标产品供应量减少的风险。

发行人每年与贵州中烟签订框架合同,具体品种与数量按订单执行,贵州中烟掌握最终订单量的分配比例。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完成订单,或者出现质量事故等不利情况,将面临订单数量减少,导致发行人销售收入和利润减少。

3、中标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贵州中烟对特定品种的所有中标供应商执行同一采购价格,但由于烟标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品价格持续小幅下降。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降低生产成本,将导致销售收入和利润降低。

(二)卷烟行业产销量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下游行业为卷烟行业。在我国,卷烟产量受到国家控制,多地也出台了控烟措施。此外,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也可能减少对卷烟的消费。2015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从而影响卷烟的的零售价格,减少卷烟的市场需求。因此,随着控烟措施的逐步落实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卷烟市场产销量面临下降的风险。发行人如不能及时加强新客户拓展、调整产品结构或者降低生产成本,将面临产品销量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烟标印刷业务主要原材料为卡纸、镭射膜、油墨及溶剂、电化铝。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该四种原材料合计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90.34%、90.35%、89.33%和89.01%,其中卡纸占发行人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59.48%、59.14%、56.10%和59.40%。由于订单采取年度招标的方式,如主要原材料价格短期上涨幅度较大,对发行人盈利将带来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和预期目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是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强化设计开发能力,通过项目实施达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竞争力、节约成本的目的。公司对项目投资预算、盈利能力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编制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受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市场环境变化等影响,项目预算投入及预期收益均具有不确定性,该等项目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和实现预期目的的风险。

(五)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导致利润短期下滑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关的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费用,研发中心也需要投入较大金额的运营费用,由于项目从开始营运到效益完全显现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公司新增投入的收益不足以弥补新增费用,则公司存在短期内利润下滑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每年依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向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备案,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财税[2011]58号文的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税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通过永吉房开持有发行人51.00%的股份。虽然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但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仍可凭借其永吉房开的控股地位,通过永吉房开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2016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63,957.38万元,较2016年年初增加4,381.59万元,增幅7.35%;2016年9月末公司负债总额为6,079.51万元,较2016年年初减少715.33万元,减少比例10.53%;2016年9月末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7,877.86万元,较2016年年初增加5,096.93万元,增幅9.66%。

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403.9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624.04万元,减少比例10.48%;2016年1-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15.37万元,减少比例13.56%。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要客户贵州中烟2016年三季度的订单总量同比有所减少,公司对贵州中烟存在的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已在本节“八、对单一客户贵州中烟存在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保持稳定。

(二)2016年度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管理层结合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和主要客户已下达订单情况,以及贵州中烟的12月份烟标采购计划,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为32,000.00-33,500.00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32,876.34万元,变动幅度在-2.67%至1.90%之间;预计2016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00.00-9,050.00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8,741.22万元,变动幅度在-5.05%至3.53%之间。公司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费用概算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概况

(下转18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