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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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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次修订版)

2016-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顺威股份

股票代码:002676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九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顺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自然人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无相关任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受让方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

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经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及查阅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及承诺,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经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认为: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发现不良诚信记录。

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经核查,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主要系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分享上市公司收益为目的,收购意图明确且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以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分享上市公司收益为目的。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顺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票价格等情况,不排除进一步增持顺威股份的可能性。

三、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完成后转让股份的计划

根据蒋九明已出具的承诺确认:蒋九明受让顺威股份29%股份完成后,未来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2016年4月28日,蒋九明分别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签署《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I”),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资管计划受让顺威股份A股流通股86,010,000股、29,990,000股,合计11,6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9%。双方将根据最终确定的股权对价款支付方式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

2016年5月4日,蒋九明分别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I”),双方一致同意后续由中山证券(代表“汇融1号”)代替蒋九明,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针对上述股份转让事宜重新签署新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

2016年5月4日,中山证券分别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签署《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II》”),拟以汇融1号受让顺威股份合计11,6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9%。

2016年6月8日,为实现股份转让协议之目的,蒋九明分别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进一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II”),约定:新余祥顺、顺威国际与中山证券解除《股份转让协议II》,《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的同时《补充协议I》自动失效;双方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并调整为蒋九明以自有资金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的对价款,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37元/股,该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交易价格的相关规定。当日,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与中山证券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终止了《股份转让协议II》。

本次权益变动后,蒋九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顺威股份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蒋九明将直接持有顺威股份11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述顺威股份116,000,000股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持有顺威股份25.06%股权的西部利得增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以及自然人文菁华无关联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摘要

(一)2016年4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I》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双方

转让方1(甲方1):新余祥顺

转让方2(甲方2):顺威国际

受让方(乙方):蒋九明

2、标的股份

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向蒋九明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86,010,000股股票和29,990,000股股票,共计116,0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

3、过渡期损益归属

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损益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5、协议签订日期及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及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主体签字后生效。

6、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股份转让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不能足额、按时分期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1)终止本股份转让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2)按照本协议约定股份数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但乙方应于完成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在完成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仍未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还原至甲方,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股份转让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股份转让价款余额中抵扣。一方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书面主张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二)2016年6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签署的《补充协议II》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双方

转让方1(甲方1):新余祥顺

转让方2(甲方2):顺威国际

受让方(乙方):蒋九明

2、甲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与中山证券解除《股份转让协议II》。甲、乙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的同时《补充协议I》自动失效。

3、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并调整为乙方以自有资金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的对价款,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37元/股,按如下约定进行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1)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并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现金人民币肆亿叁仟万元整(小写:¥430,000,000)、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2)甲方应在收到上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3)甲乙双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股份交割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乙方应在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余额现金人民币壹拾亿陆仟叁佰玖拾玖万叁仟柒佰元整(小写:¥1,063,993,700)、叁亿柒仟零玖拾贰万陆仟叁佰元整(小写:¥370,926,300)。

4、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股份转让相关条款按《股份转让协议I》执行。本补充协议其他未约定事项,仍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I》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I》及已经签订的《补充协议I》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上市公司转让股份的相关锁定承诺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的实际控制人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何曙华作为公司原董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015年7月27日,黎东成、何曙华、杨国添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麦仁钊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截至2016年1月30日黎东成、何曙华、杨国添的申报离任生效时间已满6个月,截至2016年2月27日麦仁钊的申报离任生效时间已满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蒋九明承诺承继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的实际控制人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何曙华所作出上述董监高离职后的股份锁定承诺。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上市公司29%股份事宜所需支付的资金来源于蒋九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蒋九明与新余祥顺及顺威国际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蒋九明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原股东新余祥顺和上市公司原股东顺威国际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9%股权,股权转让款合计为2,014,920,000.00元。其中需向新余祥顺支付1,493,993,700.00元,需向顺威国际支付520,926,300.00元。

二、已付款情况

蒋九明已于2016年7月14日、8月9日分别向新余祥顺合计付款14.35亿元。资金来源为蒋九明通过合法自筹的形式融资并支付,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主要情况如下:

1、个人借款融资

2、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

三、股权支付款尾款支付计划

蒋九明尚需向新余祥顺支付股权转让款尾款58,993,700.00元,向顺威国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尾款520,926,300.00元。

根据蒋九明与新余祥顺及顺威国际协商约定,蒋九明需向新余祥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于2017年3月31日前还清,需向顺威国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于2017年3月31日前还清。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蒋九明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及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大调整计划;若未来上市公司为其生产经营发展所需,届时拟对资产及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蒋九明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保证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通过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实施前述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不排除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对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权变化情况及法律法规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由于实际经营需要需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上市公司下一步发展规划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保障。

业务方面,公司将加强战略研究与战略部署,稳固发展塑料空调风叶及其它中高端塑料风叶产品的制造业务,在稳固原有模具开发、原料加工及制造的自动化、信息化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与改造等业务的同时,积极发展汽车零配件、微灌溉系列产品、智能设备等公司新业务;加大在长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布局;加强对外合作,引进战略人才,夯实公司基础,综合提升公司竞争力。公司将在经营好现有主业的同时,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完善产业链,创造利润增长点,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创造条件。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保护顺威股份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顺威股份出具了保持顺威股份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营销负责人均专职在顺威股份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2、保证顺威股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完全独立。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顺威股份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保证顺威股份不存在资金、资产被信息披露义务人占用的情形。

3、保证顺威股份的住所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顺威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

(四)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顺威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顺威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保证顺威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顺威股份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顺威股份的资金使用等财务、会计活动。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顺威股份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2、保证顺威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予以决策外,不对顺威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4、保证尽量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顺威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从事与顺威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因此,顺威股份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顺威股份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2、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顺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与顺威股份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3、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顺威股份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顺威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顺威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顺威股份《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顺威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顺威股份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顺威股份及其 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顺威股份最近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顺威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顺威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及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做出其他补偿安排,亦不存在对顺威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签署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顺威股份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自本报告签署日起前6个月内,蒋九明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顺威股份股票的情形。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并确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 0%。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 息。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 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其他信息。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蒋九明

日期:2016年6月8日

第十一节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何春梅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宋斌 陈东

财务顾问(盖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8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查询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函及情况确认函

(六)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置地点

置备地点: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7-28385938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6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蒋九明

日期:2016年6月8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蒋九明

日期: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