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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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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62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基金向公司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业务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涉及敞口授信总量为人民币3亿元,期限1年,主要用于办理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保证等业务。担保方式为法定代表人李振国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提供生产设备作为抵押。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63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复成和帆一号契约型基金(拟定名,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投资金额: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亿元认购投资基金劣后级份额。

●风险分析:

1、本投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

2、本投资基金将投资于公司子公司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叶能源”)的股权及债权,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3、在相关情况下(请详见下文),若该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在投资基金每期期间收益分配日未获得期间收益或基金清算(包括提前清算)时未足额获得资金本金及约定预期年化收益,公司将向该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负有差额补足义务。

一、投资概况

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叶能源分布式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亿元认购复成和帆一号契约型基金劣后级份额。该投资基金计划募集总额12亿元,将主要投资于乐叶能源的股权及债权,用于乐叶能源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不超过3:1,其中公司拟以不超过3亿元认购劣后级份额,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或“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以不超过9亿元认购优先级份额。公司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资金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且在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前或发生提前赎回情形时,公司将就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优先级份额进行购买。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为公司上述差额补足义务及优先级份额购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以上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复成”或“基金管理人”)是一家通过结构化出资方式对企业从孵化、培育、成长到转场交易等各个阶段提供全链条、综合化投融资服务的专业机构,为本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时间:2016年4月28日

2、注册地:杭州市上城区安家塘17号102室

3、注册资本:1000万

4、经营范围: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共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结构:股东为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君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

6、管理模式和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管理模式,总经理为郭坚,风险总监为关业文。

7、主要投资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8、近一年经营状况:该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截至2016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950.39万元,负债总额3.68万元。

9、该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登记编号:P1060081。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该基金管理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3、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三、认购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复成和帆一号契约型基金(拟定名)

2、基金规模:计划募集总额12亿元(最终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3、成立背景及投资项目和计划:本投资基金拟投资于乐叶能源的股权及债权,用于乐叶能源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其中股权投资规模3亿元,债权投资规模不超过9亿元。

4、投资人及投资比例、资金来源和出资进度

本投资基金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基金份额分成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不超过3:1,所募集的两级基金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其中,公司为劣后级份额持有人,长安信托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出资情况如下:

本投资基金首期募集金额为3亿元(公司认购7,500万元,长安信托认购22,500万元),投资人将在基金产品备案后完成首期基金资金募集及基金份额认缴。其余出资由投资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度分期认缴。

5、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投资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投资运作起始日起3年。经全部委托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延长基金的存续时间不超过2年或提前终止基金。

6、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本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提供日常运营管理服务;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本投资基金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基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分别指派一名委员。

2、各投资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各投资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财产本金及收益的分配权优先于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即基金财产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优先用于向基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分配其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如有剩余则全部归基金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所有。

3、差额补足义务

(1)若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每期期间收益分配日或基金清算时,获取的现金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资金本金及按照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则公司应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具体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

①任一期间收益分配日的补足金额:公司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6.31%计算的当期收益-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项下已实际收取的当期收益。

②基金清算时的补足金额: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基金资金本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按照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6.31%计算的收益-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项下已实际获取的本金及收益。

(2)公司出现与长安信托约定情形的,长安信托有权提前终止基金并要求公司提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或者要求公司将相当于至基金清算时应付本金加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全部未付收益的款项提前支付至长安信托指定的账户作为保证金,保证基金清算后能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4、管理费、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

(1)管理费:年管理费率为0.08%,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

(2)托管费:年托管费率为0.05%。

(3)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

在基金存续期内,对优先级份额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收益R为6.31%/年,收益分配方式为自基金投资运作起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分配一次收益。

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投资退出日,管理人按照以下顺序以当日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向各方进行分配:

①支付本基金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②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时,如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不足以向基金份额优先级持有人分配以业绩比较基准的参考收益时,则管理人应以届时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分配;

③投资退出日时,在付清前款所列费用后,首先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分配按业绩比较基准的剩余收益及本金;若该等分配后仍有剩余可分配金额的,则全部向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分配;

④基金财产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和业绩报酬。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拟投资领域及项目:乐叶能源的股权及债权。

2、盈利模式

本投资基金的收益包括:

(1)对外投资的收益、利息收入;

(2)本基金获得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收益;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规定,针对本基金而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

(4)本基金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因基金资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

3、退出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在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前或发生提前赎回情形时,公司将就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优先级份额进行购买,基金份额购买价格等于基金份额投资本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认购投资基金,有利于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融资优势,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为乐叶能源分布式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提高乐叶能源分布式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

五、风险分析

(一)本投资基金尚需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本投资基金将投资于公司子公司乐叶能源的股权及债权,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三)在上述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情况下,若该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在投资基金每期期间收益分配日未获得期间收益或基金清算(包括提前清算)时未足额获得资金本金及约定预期年化收益,公司将向该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负有差额补足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后续运作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和投资基金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64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基金向公司子公司

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对象: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全资子公司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叶能源”或“乙方”)。

●增资金额:复成和帆一号契约型基金(拟定名,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甲方”)拟以现金3亿元向乐叶能源增资。增资完成后,乐叶能源的注册资本将由6亿元变更为9亿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

一、增资概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和《关于投资基金向公司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乐叶能源分布式业务的快速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亿元认购投资基金劣后级份额,该投资基金计划募集金额12亿元,主要投资于乐叶能源的股权及债权(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该投资基金成立后,首期募集金额3亿元将向乐叶能源增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对象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四楼

3、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4、注册资本:6亿元

5、成立日期:2002年9月19日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分布式光伏系统、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开发、设计、销售、系统运行维护、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力工程的施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乐叶能源(单户报表)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乐叶能源2015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增资前后股权情况

本次增资前,乐叶能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乐叶能源将变更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由6亿元变更为9亿元,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四、拟签订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乐叶能源拟与投资基金签订的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资扩股

1、为满足乙方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以增资的方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3亿元(以下称“股权投资款”)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后乙方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加至9亿元,甲方持有乙方33.33%股权。

2、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甲方将股权投资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但甲方增资之前,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对外负债及或有债务,甲方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4、增资扩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项,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委托管理

1、甲方自愿委托丙方,由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2、甲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对乙方新增注册资本的认缴权。

3、甲方授权丙方委托安排以乙方股东身份参与乙方相应日常经营活动;甲方授权丙方委托安排行使公司法与乙方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但丙方在代表甲方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时,应首先确保甲方和乙方利益不受损害。

(三)相关权利和义务

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在交付达产后进行后续融资及资产转让等情形前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内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且融资及资产转让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分配基金投资本金及收益。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如因违约造成他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签章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子公司乐叶能源的经营能力,为其扩大分布式业务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65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省楚雄州签订项目

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年产10GW单晶硅片建设项目投资协议,总投资概算约25亿元(具体金额以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金额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的建设周期约为18个月,具体开工建设时间尚需双方另行约定。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尚未确定,目前对公司2016年业绩无影响;公司将在召开董事会时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测算,并测算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根据投资金额履行项目备案等前置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2、本次签约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鉴于该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一、投资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公司与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0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于2016年6月7日分别和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或“甲方”)在云南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在此基础上,公司已就投资建设丽江5GW单晶硅棒项目及保山5GW单晶硅棒项目,分别与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以上两项投资项目建设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四次会议及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29日及2016年11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上述战略合作项目的落实,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与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在签订项目投资了协议,就公司投资建设年产10GW单晶硅片建设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本次签署的楚雄年产10GW单晶硅片项目实施前尚需根据投资金额履行项目备案等前置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云南省作为我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支点,我国沿边开放的前沿,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核心建设区,太阳能资源丰富、水力发电量富足,工业硅产量居国内前列,具备发展高效单晶光伏全产业链得天独厚的条件。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楚雄年产10GW单晶硅片项目。

2、总投资概算:约25亿元(具体金额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金额为准)。

3、建设周期:约18个月。

(二)项目选址与投资建设运营主体

本项目选址为楚雄州所辖禄丰县金山镇,乙方将在选址所在地注册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主体。

(三)甲方责任

1、项目的厂房和配套建筑设施,由甲方按照乙方设计和进度要求实施建设,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租赁给乙方子公司使用。

2、甲方在本项目用地范围之外,另外预留适宜的工业用地,作为乙方单晶硅片扩产或下游产品项目用地储备。

3、甲方负责落实国家、云南省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给予本项目各方面支持。

4、甲方为乙方子公司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提供优惠条件。

5、甲方设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快速推进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及达效。

6、经乙方推荐或引进的配套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楚雄产业规划的,参照本协议优惠政策给予适当支持。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承诺在协议签订后注册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主体。

2、乙方按照项目合作内容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时投产。

3、乙方承诺自建筑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4、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

5、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引进相关配套企业落户。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单方面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违反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向乙方交付使用生产厂房和配套建筑设施后,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实施项目建设的,需按已经建设的厂房、相关配套设施及土地的市场评估值(经双方认可)购买。

3、甲方未在工期缓冲时间节点完成厂房和配套建筑设施的整体竣工验收,需向乙方支付项目工期损失费用,同时乙方有权取消本项目投资义务。

4、租赁期间,乙方闲置生产厂房和配套建筑设施达半年以上的,需按照已经建设的厂房、相关配套设施及土地的市场评估值(经双方认可)购买。

(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任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其他

1、双方均同意尽快成立项目专项小组,加速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楚雄州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是对前期双方达成的意向协议的进一步落实,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该项投资有利于公司为高效单晶产品的市场供给提供产能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借助楚雄州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抢抓单晶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单晶市场份额。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根据投资金额履行项目备案等前置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本次签约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鉴于该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