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6-11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下午15:00~2016年12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965,710,78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所持(代表)股份642,464,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5276%。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9,351,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1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13,112,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129%;
3、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25人,所持(代表)股份130,756,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5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643,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13,112,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129%。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凤律师、李大鹏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逐层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42,464,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30,756,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凤 李大鹏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2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