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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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6-11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下午15:00~2016年12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965,710,78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所持(代表)股份642,464,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5276%。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9,351,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1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13,112,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129%;

3、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25人,所持(代表)股份130,756,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5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643,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13,112,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129%。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凤律师、李大鹏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逐层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42,464,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30,756,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凤 李大鹏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2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