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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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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4版)

1、根据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2016年10月27日召开的201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履行期限延长的议案》,林萌等股东需在2016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378,045,519.28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公司已收到林萌支付的现金补偿款378,045,519.28元(含此前林萌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公告》(公告编号:2016-197)。

根据公司与林萌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公司201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林萌等股东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3-395号”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得以消除。

2、公司通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持有的雅视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公开挂牌期间以及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重新公开挂牌期间内均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经公司积极寻求意向受让方,最终确定交易对方为深圳市华朗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朗光电”),交易价格为17,000万元,华朗光电将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公司与华朗光电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经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雅视科技股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3-395号”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将得以消除。

综上,上述业绩补偿事项已完成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手续完成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3-395 号”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带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将得以消除。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8月26日出具了《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在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得以消除的专项意见》(大华特字[2016]005030号),并于2016年8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公告编号:2016-20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资产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

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即公司拟出售所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评估资料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聘请的评估机构为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联华”或“评估机构”),亚太联华出具了“亚评报字[2016]220号”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聘请亚太联华承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亚太联华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亚太联华与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过程中,亚太联华及其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一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假设、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以及特殊假设。

董事会认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过程中,基于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的现状,亚太联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拟出售资产整体上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亚太联华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雅视科技100%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雅视科技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目的是为公司出售雅视科技全部股权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

董事会认为,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董事会认为,亚太联华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五、拟出售资产定价原则合理性分析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出售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即以亚太联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雅视科技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参考依据,最终确定为人民币23,537.82万元作为拟出售资产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首次公开挂牌转让的价格,并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5日(以下简称“首次挂牌期间”)期间公开挂牌转让雅视科技100%股权。因在首次挂牌期间内未能征集得合适的意向受让方,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公司先后三次分别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调整挂牌价格,在此三次调整挂牌价格期间均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公司决定不再延长标的资产的公开挂牌转让期限,将另行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方。

后经公司积极寻求意向受让方,2016年10月27日,公司与深圳市华朗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朗光电”)就标的资产转让事宜初步达成一致,签署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朗光电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价格区间为16,000万元至18,000万元,具体价格以正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顺利推进标的资产的出售事宜,受让方和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将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基础上,出具新的有关承诺。综合考虑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四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以及上述受让方、公司控股股东将出具的新承诺等情况,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同意公司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重新公开挂牌转让雅视科技 100%股权。据此,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公司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重新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挂牌价格为17,000万元,除受让方、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方需出具新承诺外,其他交易条款不变。同时,华朗光电未参与本次公开挂牌。

由于公司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重新公开挂牌期间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因此,公司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不再延长公开挂牌期限,并将以本次公开挂牌价格17,000万元作为最终交易价格将标的资产转让给华朗光电。

综上,在最终确定交易对方后,公司与交易对方结合公开挂牌转让的结果并经充分协商,确定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最终价格。

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出售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根据公开挂牌转让的结果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结论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定价原则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公告编号:2016-20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挂牌期间内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后经公司积极寻求意向受让方,最终确定由深圳市华朗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朗光电”)作为交易对方受让雅视科技100%股权。雅视科技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及股份转让,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保持不变,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解直锟先生,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由于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也不构成借壳上市,因此不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因筹划涉及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宇顺,证券代码:002289)自2016年5月2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2016年6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雅视科技资产整合和股权处置的议案》,公司从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考虑,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雅视科技的资产和股权进行整合和处置。因雅视科技股权处置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1),公司股票于当日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续停牌。

2016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9),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从 2016 年 6 月 23 日起继续停牌一个月。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2016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96),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从2016年7月22日起继续停牌。

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2016年8月3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2)。本次公告披露了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并决定将是否进行延期复牌的事项提交了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1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8月1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相关进展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确定了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和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和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与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在有关本次交易的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未超过20%。经董事会核查,在本次停牌前6个月内,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中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利用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没有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者委托、建议他人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201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交易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重组中,公司通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持有的雅视科技100%股权,具体方案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为准。本次交易尚需根据最终挂牌结果确定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最终的交易方案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公司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5日(以下简称“首次公开挂牌期间”)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雅视科技100%股权,挂牌价格以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亚评报字[2016]220号”《评估报告》中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雅视科技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参考依据,最终确定为23,537.82万元。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34)。因在首次公开挂牌期间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雅视科技100%股权,挂牌价格由23,537.82万元调整为18,800万元,其他交易条款不变并于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12日(以下简称“第二次公开挂牌期间”)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雅视科技100%股权进行第二次公开挂牌转让。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38)。

因在第二次公开挂牌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雅视科技100%股权,挂牌价格由18,800万元调整为15,000万元,其他交易条款不变,并于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1日(以下简称“第三次公开挂牌期间”)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雅视科技100%股权进行第三次公开挂牌转让。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43)。

因在第三次公开挂牌期间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调整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雅视科技100%股权,挂牌价格由15,000万元调整为12,000万元,其他交易条款不变,并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9日(以下简称“第四次公开挂牌期间”)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标的资产进行第四次公开挂牌转让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第四次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0)。

因在第四次公开挂牌期间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延长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挂牌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不再延长公开挂牌期限,将另行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不再延长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挂牌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9)。

(六)由于在上述四次公开挂牌期间,公司均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经公司积极寻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交易对方为华朗光电。2016年10月27日,公司与华朗光电就雅视科技100%股权转让事宜初步达成一致,签署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朗光电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价格区间为16,000万元至18,000万元,具体价格以正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七)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顺利推进标的资产的出售事宜,受让方和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将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基础上,出具新的有关承诺。综合考虑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四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以及上述受让方、公司控股股东将出具的新承诺等情况,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重新公开挂牌转让雅视科技100%股权。据此,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公司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重新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挂牌价格为17,000万元,除受让方、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方需出具新承诺外,其他交易条款不变。同时,华朗光电未参与本次公开挂牌。

由于公司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重新公开挂牌期间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因此,公司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不再延长公开挂牌期限,并将以本次公开挂牌价格17,000万元作为最终交易价格将标的资产转让给华朗光电。

(八)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在召开董事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九)2016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交易对方为华朗光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华朗光电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但由于华朗光电购买雅视科技100%股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向公司关联方珠海中植产投清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借款,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在审议上述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交易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已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公告编号:2016-20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未摊薄即期回报及防范即期

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采取相关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就出售所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测算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为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提高未来回报能力提出具体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会摊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

根据上市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2016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的备考财务数据(经审阅),假设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于2015年1月1日完成,则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基本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假设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于2015年1月1日完成,上市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109,807.00万元增至-42,591.68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交易前的-109,321.55万元增至-42,765.58万元,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由交易前的-5.8512元/股增至-2.2889元/股。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

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的测算假设如下:

(1)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设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完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假设公司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

(5)根据上市公司前三季度财务数据假设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11.5亿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924.39万元;

(6)假设公司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为4.08亿元;

(7)未考虑可能存在的分红情况。

根据上述假设,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当年(即2016年度)公司每股收益相对2015年度的变动测算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及业务结构将有所调整,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并提升每股收益,不存在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剥离亏损资产,加速业务转型;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雅视科技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7,370.36万元、-5,345.52万元和-10,763.65万元,持续的亏损增加了公司负担。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亏损子公司置出,有利于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大幅亏损的风险,改善公司资产状况。

雅视科技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触控显示模组。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减小触控显示模组业务规模,加大对毛利较高的工业品液晶显示屏业务的投入,进而优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一方面继续巩固主营业务,寻找利润突破口;另一方面积极谋求战略转型,实现多元化发展。

2、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较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努力提升经营业绩,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如下承诺,以确保上市公司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充分保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为充分保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6-20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6年5月2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此前公司因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审计机构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开始停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宇顺电子对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28日)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与深证综指、wind技术硬件与设备指数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自查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在有关本次交易的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即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1.14%。

在上述20个交易日期间,深证成指(399001.SZ)累计涨跌幅为-2.83%,剔除大盘指数因素,公司股票上涨1.69%。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在上述20个交易日期间,wind技术硬件与设备指数(wind 882120)累计涨跌幅为-2.01%,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公司股票上涨0.87%。

根据公司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价波动情况以及同期内深证成指(399001.SZ)和wind技术硬件与设备指数(wind 882120)的波动情况,在剔除大盘指数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价格累计涨跌幅分别为1.69%、0.87%,均未超过20%。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公告编号:2016-20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宇顺电子”)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鹏鼎创盈”)股份2,000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深圳中植产投互联网金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植产投”),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内容

(1)2014年7月4日,公司与鹏鼎创盈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认购鹏鼎创盈新增股份,认购价格为1元/股,认购股数为2,000万股,股票面值为1元/股。公司于2014年7月8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股本,鹏鼎创盈随后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7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增资参股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0)、《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

(2)2016年12月2日,公司与深圳中植产投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书,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鹏鼎创盈股份2,000万股转让给深圳中植产投。

2、关联关系说明

交易对方为深圳中植产投。深圳中植产投的控股股东系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张旸先生在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董事卢涛先生在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6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旸先生、卢涛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中植产投互联网金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457318

成立日期:2015年06月15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人:深圳京控融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深圳京控融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95,000万元;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万元

实际控制人:解直锟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投资信息咨询、投资项目策划、财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各项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承办经批准的商务文化交流活动。

历史沿革:深圳中植产投成立于2015年06月15日,由深圳京控融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95,000万元)和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万元)出资设立。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深圳中植产投资产总额100,000万元,负债总额0元,净资产100,000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对方为深圳中植产投。深圳中植产投的控股股东系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张旸先生在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董事卢涛先生在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572554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5、法定代表人:祝九胜

6、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人民币67,777.9999万元

7、成立日期:2014年6月16日

8、营业期限:永久经营

9、经营范围: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10、标的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

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出具的股东名册,鹏鼎创盈登记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交易标的财务数据

鹏鼎创盈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为:

截至2016年9月30日,资产总额853,397,781.34元,负债总额8,448,319.42元,净资产844,949,461.92元,营业收入56,676,748.29元,净利润12,213,709.65元(以上为未经审计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99,253,915.38元,负债总额13,798,161.11元,净资产485,455,754.27元,营业收入69,938,908.09元,净利润4,804,182.67元(以上为经审计财务数据)。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基于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和价值所作出的预估,经交易双方协商,最终的交易价格确定为每股2.0元人民币。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与深圳中植产投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宇顺电子将持有的鹏鼎创盈2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深圳中植产投,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40,000,000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方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交易对价;

3、受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成立且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获宇顺电子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在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获宇顺电子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鹏鼎创盈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形成新的关联关系,不会产生同业竞争问题。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公司本次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2、影响

本次出售资产获得的投资收益将对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具体以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今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积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今,公司与此次交易的相关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已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阅通过,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认为: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鹏鼎创盈股份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可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鹏鼎创盈股份是公司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可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转让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关于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6-20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下午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宇顺天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19日(周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8日(周日)-2016年12月19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12月12日(周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B座506。(七)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2日(周一)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内容明确并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包括下列8个子议案);

3.1交易标的

3.2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

3.3交易价格和定价原则

3.4交易条件

3.5标的资产的权益转移和工商登记

3.6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3.7债权债务处置

3.8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4、《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6、《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朗光电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7、《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8、《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10、《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11、《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公司未摊薄即期回报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采取相关措施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13、《关于转让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3项议案的8个子议案(1)至(8)需要逐项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在2016年12月18日17:00之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请进行电话确认,但不接受电话登记。来信请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8052(信封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二)登记时间: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6日之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13层宇顺电子董事会办公室。

(四)注意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参会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胡九成、刘芷然

联系部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028112

联系传真:0755-86028498

联系邮箱:ysdz@szsuccess.com.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13层

邮编:518052

(二)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289”,投票简称为“宇顺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包括所有子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委托人)现持有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说明:

1、请在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如委托人未作出表决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决定表决:是□ 否□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公告编号:2016-21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公司拟出售所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进行事后审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宇顺;证券代码:002289)自 2016 年12月5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结果后及时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请以本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