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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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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16-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86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修正案内的相关内容,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以下修订:

原第五十四条为: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修订为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人有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须一并提供形式及内容完备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时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董事会难以判断提案人或与提案相关的其他主体签名或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的,相关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提案日期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联系方式收到的符合本条要求的提案材料日期为准。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东行使提案权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补充合同》;

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

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长张力先生、董事徐慧涛先生、董事杨晓初先生和董事李建龙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四、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融资额度授权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资金需求,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自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申请融资额度总计不超过6.5亿元(不包括公司与蓝润资产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之金额)。在该融资额度范围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具体的融资事宜。

五、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上第一至四项议案均将提请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87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后经营发展的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明确、内容完整的提案及相关形式和内容均齐备的材料并提供与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证明文件。非经有效公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股东不得委托他人(含其他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也不得委托他人(含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除此以外,股东应亲自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并亲自签署有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比照本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

……

现修订为:

删去本条第(十三)项内容。该条款以下条款的编号自动做相应调整。

原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订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 临时提案涉及下列事项,同时该事项未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列出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现修订为:

第五十六条 临时提案涉及下列事项,同时该事项未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列出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第五十五条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原章程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现修订为: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原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修订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含其派出机构)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限制性规定的,股东不得违反该等规定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有权对股东遵守前述表决权限制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2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2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本修正案尚需提请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88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需经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 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资产”)于2016年9月26日在上海签订了《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蓝润资产拟向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资产”)于2016年9月26日在上海签订了《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蓝润资产拟向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支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需要,蓝润资产拟对《借款合同》予以展期,并提高出借资金额度至7,00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之前,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已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但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5楼505号

主要办公地点:成都市锦江区IFS 1号楼39楼

法定代表人:董翔

注册资本:贰拾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商务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

主要股东: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业务,同时以物业管理、能源化工等产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型综合产业集团。其中,蓝润集团房地产开发业务起步早、发展快,业务版图已覆盖西南、华北、华南等地区,并在重点一二线城市完成产业布局,截至到2016年第一季度,蓝润集团的土地储备量、累积开发量、累积管理物业等重要指标在四川房企中均名列前茅。蓝润集团作为中房协理事单位、四川省与成都市房协副会长单位,已连续3年获两大中国房地产权威测评机构评选的“中国房地产企业100强”称号;在物业管理领域,蓝润集团荣获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评选的“2015年度物业百强”企业。蓝润集团基于其完备的产业布局与规模,依托其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已成为川内优秀的民营企业。

(三)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截至11月28日,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5,286,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除以上关系外,蓝润资产与运盛医疗不存在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蓝润资产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借款用途

运盛医疗向蓝润资产借款用于补充经营流动资金。运盛医疗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金额

蓝润资产除《借款合同》已约定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外,并向公司另行出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具体借款金额以转账凭证为准。

3、借款期

《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所述借款的还款日为自每笔借款的出借之日起2年届满之日,如到期蓝润资产同意展期,则由本合同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4、附则

本合同与《借款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合同执行,本合同未提及的,包括借款利率等相关事宜均以《借款合同》为准。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弥补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本次借款促进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六、此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3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此次关联交易,董事长张力先生、董事徐慧涛先生、董事杨晓初先生和董事李建龙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全部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意见:此项关联交易是合理的,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损害或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请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审议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收购股权的行为属关联交易,董事长张力先生、董事徐慧涛先生、董事杨晓初先生和董事李建龙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此次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需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运盛医疗 公告编号:2016-089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2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二)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四)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2月2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509号12号楼会议室

(六)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21日

至2016年12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七)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见2016年12月6日公告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一为此次股东大会的特别议案,需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二、三、四。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三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有效股权凭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509号12号楼

(三)登记时间:2016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4:00)。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期半天,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 问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 联系电话:021-50720222

联 系 人:蔡谷樑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2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