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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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步森股份 股票代码:002569 公告编号:2016-12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14: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已于2016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董事长陈建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85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84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8%;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四项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854,800 股。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6,853,300股,回避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8,00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4.2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53,30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 %。

(二)审议《关于拟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大会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6,853,300股,回避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8,00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4.2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53,300股,反对1,500 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 %。

(三)审议《关于拟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大会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6,853,300股,回避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 8,00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4.2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53,30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 %。

(四)审议《关于拟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大会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6,853,300股,回避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8,00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4.2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53,30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字:卢胜强、姚轶丹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