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 *ST昆机 编号:临2016-067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了《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3)

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12月5日在主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盘龙区茨坝路23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盘龙区茨坝路23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以下内容中:“甲方”指“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

“乙方”指“本公司”

一、土地收储之补充协议

1、主协议第四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移交给甲方。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款项的百分之六十,即人民币70720140元。2016年12月25日前甲方支付土地补偿款项的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47146760元。

现双方同意将付款时间和金额修改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移交给甲方, 而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当日或者本协议生效后至2016年12月25日前,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款,即人民币117866900元。”

2、主协议第九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现双方同意修改为:“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以及批准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23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以及批准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23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生效”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主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1、主协议第五条规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全部款项之百分之六十,即人民币183156216.6元。2016年12月25日前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全部款项之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122104144.4元。

现双方同意将付款时间和金额修改为:“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当日或者本协议生效后至2016年12月25日前,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款,即人民币305260361元。”

2、主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方持八份,乙方持四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现双方同意修改为:“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以及批准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23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以及批准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23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方持八份,乙方持四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主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上述事项正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806 证券简称:*ST昆机 公告编号:2016-068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2月12日

2016年10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延期至2016年12月1日。(公告编号2016-038)

2016年11月30日公司再次发布了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将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延期至2016年12月12日。(公告编号2016-062)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本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之后于2016年10月13日及2016年11月30日分别发布了《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公司网站http://www.kmtcl.com.cn)。原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9:30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16年12月12日召开。

现由于公司工作安排的原因,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至2016年12月23日上午9:30召开。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2月23日 9点30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23日

至2016年12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16年11月30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及2016年11月16日刊登的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

4.为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本公司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间将由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 )延长至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过户期间买入本公司H 股股份的人士无权出席股东大会。

四、其他事项

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ST昆机 编号:临2016-069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

沈机集团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9月22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沈机集团通知,沈机集团及关锡友先生、刘云侠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97号),详见公司 2016 年9月23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沈机集团、关锡友先生、刘云侠女士已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已于2016年12月5日就该案召开了听证会。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上述相关方尚未收到证监会对立案调查事项的书面性结论。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