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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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吴江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3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60号文核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1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154.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507.3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647.16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6)第105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行已于2016年12月6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706678011120100899916。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补充资本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本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本行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成栋、杨洋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本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本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行可以主动或在华泰联合证券的要求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本行和华泰联合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监管协议》一式八份,本行和华泰联合证券双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华泰联合证券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