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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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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59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2:3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1215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0名,董事袁莉女士、徐秋红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晓俭先生主持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补充审计报告〉和〈补充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情况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限。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7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310ZB5803号);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853139号)。

鉴于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补充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认的长泰公司净资产价值的评估结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关于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涉及的增资金额、持股比例等相关条款不再进行调整。

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借款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借款协议》,以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中向长泰公司提供18,000万元借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用途、发放条件、发放程序等事项。

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

4、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十三五”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的议案》。

5、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2016年度的审计费用为71万元(含差旅食宿费,不包括出具公司内控报告),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提议于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5101会议室以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截止2016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0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1:3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1218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肖丹女士、监事杨建军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共同推举由监事胡玲女士主持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补充审计报告〉和〈补充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情况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限。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7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310ZB5803号);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853139号)。

鉴于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补充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认的长泰公司净资产价值的评估结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关于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涉及的增资金额、持股比例等相关条款不再进行调整。

2、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借款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借款协议》,以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中向长泰公司提供18,000万元借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用途、发放条件、发放程序等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涉及

补充评估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070139号,以下简称“《原资产评估报告》”),鉴于《原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0月31日,至今已超过有效期限。为验证长泰公司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东洲评估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长泰公司进行了补充评估,主要情况如下:

一、以2016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

本次补充评估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长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补充评估,补充评估结果如下:

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被评估单位在基准日市场状况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23,163,884.24元。其中:总资产账面值441,790,325.34元,评估值542,932,271.73元,增值额101,141,946.39元,增值率22.89%;总负债账面值333,150,987.71元,评估值319,768,387.49元,减值额13,382,600.22元,减值率4.02%;净资产账面值108,639,337.63元,评估值223,163,884.24元,增值额114,524,546.61元,增值率105.42%。

按照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在上述假设条件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9,700.00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8,836.07万元,增值率81.33%。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二、本次评估结果与上次评估结果的差异说明

单位:元

综上,长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同一评估机构东洲评估进行评估,两次评估均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在评估方法、关键评估参数等方面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从评估结果来看,两次资产基础法评估差异主要来自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科目的变化。长泰公司未出现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变化,长泰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和盈利情况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评估结果差异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增资协议对期间损益的安排,继续按照以2015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原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交易价格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继续执行的效力,不影响本次交易价格。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补充评估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拟增资控股的长泰公司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重大变化。因此,本次交易的对价公允,继续按照以2015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交易价格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2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关联企业长沙长泰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署

附条件生效《借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和“中国海诚扩大工程总承包项目”。

其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中,公司拟向长泰公司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0万元,用于布置机器人应用系统的生产及智能物流输送仓储系统的生产。其中22,000万元对长泰公司实施增资并成为长泰公司的控股股东;18,000万元由公司以贷款方式注入长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反馈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向长泰公司提供18,000万元借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用途、发放条件、发放程序等事项,2016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借款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借款协议》。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批准。本次签署《借款协议》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长泰公司基本情况

1、长泰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600万元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简泽丰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输送包装设备的生产、销售;工业自动控制装置的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及服务;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电气产品、自控产品、网络一体化产品的开发、销售、制造、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机电产品、轻工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的销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长泰公司总资产45,909.98万元,净资产9,517.50万元,2015年度完成营业收入26,321.61万元,实现净利润-1,316.2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长泰公司股东情况

长泰公司股权结构为: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持股51%,株洲中车时代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7.373%,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持股11.627%。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不存在对长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及币种

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长泰公司提供贷款,长泰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借款。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为1.8亿元(壹亿捌仟万元整),币种为人民币。

2、借款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四年,自发放日起计算。

3、借款利息

双方同意,标的借款的借款利率为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3年-5年(含)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还款日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则标的借款利率跟随基准利率一并调整。

4、借款用途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借款实际发放至长沙长泰后,应当用于长沙长泰的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长沙长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借款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不得借予他人或进行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5、借款发放与还款

(1)发放条件

中国海诚在本协议项下向长沙长泰实际发放标的借款的先决条件为:中国海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中,用于增资控股长沙长泰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的资金为4亿元;并且中国海诚用于增资控股长沙长泰的2.2亿元项目已经被用于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且该等款项已经被长沙长泰使用完毕。

(2)发放程序

在前述先决条件满足之后,长沙长泰应向中国海诚提交关于发放先决条件满足的书面说明和证明,经中国海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将通过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将标的借款发放至长沙长泰。

(3)还款安排

长沙长泰将根据届时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6、协议成立及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且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正式生效:

(1)双方内部适格决策机构均已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事宜;

(2)中国海诚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行成功。

四、风险防范措施

1、如借款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除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继续计算利息以外,还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就未及时偿付的部分向贷款方支付滞纳金,并且承担贷款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如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标的借款,贷款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方按照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

五、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贷款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增资控股长泰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基本满足了长泰公司的资金需求,其他股东不同比例提供贷款。本次提供借款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借款协议》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增资控股长泰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培育和拓展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尽快实现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

本次提供借款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如公司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行成功后,公司将直接持有长泰公司49.63%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长沙公司持有长泰公司5.86%股权,合计持有长泰公司55.49%股权,成为长泰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对其拥有实质的控制权,此次提供借款的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司与长泰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借款协议》,进一步明确向长泰公司提供18,000万元借款的相关条款。我们认为,《借款协议》对18,000万元借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用途、发放条件、发放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相关条款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前述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本次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相关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涉及关联方的相关议案予以认可。

八、其他事项说明

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行成功,该《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条件后,公司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16年度

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为有效控制审计成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会同公司对2016年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招标,根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专业团队多年来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1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是12家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中国首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少数在美国PCAOB登记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亦是首批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大型事务所之一。为20余家中央企业、200余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员工超过4,0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合伙人人数近200人,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3人,军工涉密执业人员21人,目前拥有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23个分支机构。致同秉持“本土智慧,全球视野”的发展战略,采用“全国一所”的管理模式为客户提供审计、税务、咨询、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等全方位服务。

三、关于聘任审计机构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2016年度的审计费用为71万元(含差旅食宿费,不包括出具公司内控报告),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6年12月23日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5101会议室以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5101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3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15:00至2016年1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七)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9日。

二、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至2016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与该议案相关的公告详见2016年12月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

2016年12月20日上午9:00 -11:00 ,下午13:00 -15:00。

2、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庆路21号),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邮编:200031,传真号码:021-64334045。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投票代码:362116;投票简称:海诚投票。

(二)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2、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三)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四)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二)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64314018,联系人:胡小平、杨艳卫。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通知。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以下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个人)承担。

(请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相应空格内划“√”。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中国海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年4月13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指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中国海诚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中国海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减持中国海诚股票。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有违反,相关方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中国海诚所有,如同时导致中国海诚遭受损失或处罚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及时、足额地向中国海诚作出赔偿或补偿。

4、如本公司不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中国海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本公司应向中国海诚支付未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5、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启动发行后,如本公司未按照中国海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时间支付认购资金的,自缴款截止时间起每延迟一日,本公司应向中国海诚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中国海诚造成的其他损失。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诉公司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后青岛三利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质量维修费变更为3,510.309418万元,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

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城民初字第339号),判决:1、青岛三利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3年1月10日解除。2、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人民币32,694,348.76元。3、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265,059元。4、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177元。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该院受理的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013)鲁民一初字第6号案件合并审理;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2016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2016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以及公司定期报告)。

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261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诉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5日,公司与青岛三利签订《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承担青岛三利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青岛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体育场工程(包含赛场、看台主体及地下室、看台膜结构、景观及配套项目)的土建、机电、精装修的整体全面设计及施工工作,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的80%给付。2012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积极组织施工。

2012年10月27日至30日,青岛三利提前使用该体育场工程,用以举办建厂20周年军训汇演。汇演结束后,公司拟继续开始施工,但青岛三利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2年9月和10月的两期工程进度款3,300余万元。

2012年12月14日,青岛三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该案审理过程中,城阳区法院委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进行该案的修复方案鉴定工作,作出了QDLGSJYJD-4013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严重违背修复鉴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将局部质量问题采取拆除重做的办法,人为夸大修复费用。随后青岛三利基于该鉴定意见书结论而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质量维修费由80万元变更为3,510.309418元,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2015年9月11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三、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2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1,597元,由上诉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013年1月9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公司与青岛三利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青岛三利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97.8367万元。

公司已通过山东省高院冻结了青岛三利的银行账户、查封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后海西社区面积为13,349m2的土地,冻结了青岛三利所持有的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69.7%的股权和青岛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东省高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山东忠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公司和青岛三利均对该鉴定报告提交了异议书。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青岛三利诉公司案已计提了196万元预计负债,并且在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已对该项目可能发生的维修保养费用进行了预估和计提。二审判决后,公司将在本报告年度内,按照二审判决金额与已在成本费用中预估的维修保养费之间的差额补提维修费。考虑该项维修费补提以及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由2016年三季报预计的-55%至-25%调整为-65%至-35%。

公司将继续通过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261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披露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55%至-25%,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0,260万元—17,100万元。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261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诉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考虑二审判决后维修费的补提以及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对公司2016年度业绩预计进行修正。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董事会对因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 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