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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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多策略”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多策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多策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2月5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2月6日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1月3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64,713,148.27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2,784,763.5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3.62%,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2,784,763.55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00元。根据《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东方多策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2月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东方多策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2月6日起对东方多策略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由原来的“年费率1.50%”调整为“年费率0.70%”。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说明》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7日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2日生效。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18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根据《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若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本基金将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终止并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赢家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131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6年12月12日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经与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进行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合作事宜,基金管理人也未能找到其他适合的担保机构,故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自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安排

(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18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12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适用保本条款。2016年12月12日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

基于本基金将进入基金合同终止和清算程序,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二)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原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四)赎回的处理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五)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进入清算程序,免收清算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保本周期到期日和基金清算期间的费用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正常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自2016年12月13日(含当日)起,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银行汇划费用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特别提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仅2016年12月12日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2016年12月13日(含)开始不再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鉴于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转换转入业务。

2、未于2016年12月12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基金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

3、清算期间,基金清算成本、资产变现等可能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此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4、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与转换转出的操作,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及时赎回或操作不当导致赎回不成功而产生的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清算期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