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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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6-101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投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至本公告日,金达威投资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17,875,632股(其中16,265,060股为限售股,201,610,572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4%;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为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本次解除质押后,金达威投资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45,804,26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6.92%,占公司总股本的23.65%。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6-102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金达威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金达威体育”)与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或“冬管中心”)就2016年至2022年中国冬季运动项目国内系列赛的整体商务推广事宜、版权经营和信号制作事宜以及宣传推广事宜进行了协商沟通,双方于2016年12月6日在北京市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或“本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方情况介绍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是中国冬季运动项目国内系列赛(以下简称“系列赛”)的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下辖中国滑冰协会、中国滑雪协会、中国冰球协会、中国冬季两项协会、中国冰壶协会等7个协会,中心独家拥有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经营、使用和授予该系列赛所包括的全部赛事标识、系列赛整体冠名、系列赛中单项赛事冠名和全部系列赛赛事电视及新媒体转播权益(全国性电视转播、地方电视转播、电台转播、境外电视转播、境外电台转播、转播战略合作单位、互联网及其他全部新媒体转播)的权利。

公司与合作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本协议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乙方希望与甲方合作,成为全球范围内系列赛独家商务运营合作伙伴(限于赛事冠名及其他各类别赞助商)、系列赛推广机构、系列赛体育展示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转播合作单位,独家拥有系列赛全球范围内全媒体版权,以获得相应的商务权益。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相关权益。

(一)、主要定义与解释

1、“中国冬季运动项目国内系列赛”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及下属各个冬季运动协会所主办的在中国境内的国内冬季项目赛事。

2、“合作权益”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合作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和推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所享有的有系列赛的广告及其他权益和机会。

3、“合作类别”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乙方在合作中仅可使用的行业类别。

4、“其他合作企业”或“合作”是指除乙方及其客户以外的系列赛的其他合作企业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任意级别的首席合作企业、合作伙伴及/或转播合作机构。

(二)、权益适用地域与范围

乙方或其客户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甲方授予的相关合作权益。

(三)、合作双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在乙方充分有效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乙方独家拥有系列赛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经营、使用和授予其相关商务权益的权利。

2、甲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协议约定结束之日止,拥有完全的权利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权益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3、甲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将系列赛各级别的商务运营权/电视信号制作及转播权的商务权益授予任何第三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甲方确认在协议期内使乙方(含乙方客户)的独家商务权益和系列赛独家转播制作服务及电视转播权权益得以充分授予,确保乙方或乙方客户商务、制作服务及转播权的落实。

5、甲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系列赛赛事制作信号及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电视、电台媒体,互联网等新媒体)版权销售权益,且确认乙方有权授予第三方机构系列赛赛事制作及信号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6、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独家经营系列赛媒体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电视、电台媒体,平面平媒、互联网媒体、移动端等新媒体),乙方自拥有此经营权利起,相关此权利的,如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等为乙方所有。

7、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与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公司、出版机构、图书公司、手机厂商、无限增值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影视剧制作机构、游戏厂商等)签署系列赛相关版权协议。甲方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条款导致乙方无法自由使用系列赛媒体版权或与使用系列赛媒体版权时受到任何限制或约束。

8、甲方及其下属运动协会确认其拥有所有经营所需的政府颁发的执照、许可或其他授权。

9、乙方确认其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持有效的资质与能力履行本协议。

10、乙方确保在行使合作权益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的所有相关规定;并确保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11、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及其所属员工不会做出任何让甲方、系列赛及相关运动协会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教练、工作人员等)声誉受损的行为,充分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健康、正面、积极向上的企业形象,以与甲方及本合同的赛事形象配合。

12、乙方确认会及时遵守和服从任何由甲方声明的关于执行权益过程中的合理的指示和规定。

(四)、合作费用

自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应在2022年5月10日前按协议约定分期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合计2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期限和终止主要条款

1、除非根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期限应自签署之日起开始至 2022年5月31日止。

2、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在每个合同年的5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与另一方协商提前解除本协议,如双方书面同意,则本协议有效期应至该合同年结束之日止,且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双方书面认定后由申请方支付给另一方。

(六)、使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管辖和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任何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分歧或要求,或对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资金来源

项目运营所需资金由金达威体育自行筹集。

四、签署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为加快冰雪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冰雪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冰雪产业发展,国务院于2014年11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6号)。2016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多个部委印发了《冰雪运动发展规划(2016—2025年)》和《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根据该规划,全国直接参加冰雪运动的人数在2025年将超过5000万,并“带动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与此同时,全国冰雪产业总规模到2020年达到6000亿元,到2025年达到10000亿元。

此协议的签约,金达威体育将成为国内运营冬季赛事项目最多、场次最多、版权最多、周期最长的体育文化传媒公司,未来6年公司运作的这些赛事资源将是中国运动员备战2022冬奥会的重要赛事资源,是“3亿人上冰雪”目标的重要赛事载体,是未来奥运赛事场馆测试和使用的重要内容,媒体宣传预热2022奥运会的重要宣传平台。将全面打通总协会、场馆、运动员等资源进行全面深度布局公司产业资源。

由于项目的运营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存在的风险

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经验不足,合同执行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