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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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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59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6年12月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其中副董事长周侠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杨金才代为出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付欣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郝军代为出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于东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秦永军代为出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涂国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华和万润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一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公司提供担保;同意中安消技术(香港)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由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开立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融资性保函为中安消技术(香港)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中安消(新加坡)有限公司100%股权、卫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澳洲安保集团100%股权进行质押,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及其配偶李志群女士提供担保;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公司授权董事长涂国身先生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华和万润、中安消技术(香港)申请综合授信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次关联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未提供反担保,故本次担保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程序进行审议和披露。因此,关联董事涂国身先生无须回避表决。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安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61)。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提供担保;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提供担保;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提供担保,同普路800弄物业进行抵押。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公司授权董事长涂国身先生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上述申请综合授信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范围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次关联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未提供反担保,故本次担保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程序进行审议和披露。因此,关联董事涂国身先生无须回避表决。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安消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62)。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延期履行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先生延期履行其于2014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延期至2018年6月30日。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安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延期履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63)。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涂国身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召开201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安消关于召开201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264)。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60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2月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延期履行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全部履行于2014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承诺延期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先生延期履行其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至2018年6月30日。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61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9亿元,公司已实际为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0元,已实际为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0元

●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和实际运营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万润”)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一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由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香港)”)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不超过2年,由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开立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融资性保函为中安消技术(香港)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中安消(新加坡)有限公司100%股权、卫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澳洲安保集团100%股权进行质押,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及其配偶李志群女士提供担保。上述申请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综合授信方案为准。

2016年12月7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同意公司以开立融资性保函等方式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授权董事长涂国身先生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上述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仑新碶好旺角大厦1幢B8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刚

注册资本:5010万元人民币

营业范围:计算机,通讯电子产品,电脑配件及耗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除轿车),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产品开发及维修,咨询服务,网络设备租赁;弱电工程、防雷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和万润资产总额5,460.73万元,负债总额3,764.04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23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764.04万元,资产净额1642.69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7,821.52万元,净利润546.9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99.31万元。

截至2016年9月30日,华和万润资产总额7,547.25万元,负债总额4,519.05万元,银行贷款总额23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519.05万元,资产净额3,028.20万元,2016年1~9月营业收入1,868.54万元,净利润563.9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41.45万元。

2、名称: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1/F, Xiu Ping Commercial Building, 104 Jervois Street, Sheung Wan, Hong Kong

董事:涂国身

注册资本:港币171,012,800.00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安消技术(香港)资产总额34,561.97万元,负债总额20,239.8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0,239.83万元,资产净额14,322.14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15万元。

截至2016年9月30日,中安消技术(香港)资产总额78,528.27万元,负债总额63,800.47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3,800.47万元,资产净额14,727.80万元,2016年1~9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7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74万元。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华和万润、中安消技术(香港)均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计划担保总额为授信总额,尚需银行审核同意,担保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华和万润、中安消技术(香港)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有利于满足其对运营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华和万润、中安消技术(香港)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全资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3,022,592,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62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亿元

●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和实际运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提供担保;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提供担保;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提供担保,同普路800弄物业进行抵押。上述申请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综合授信方案为准。

2016年12月7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同意以上述方式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公司授权董事长涂国身先生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上述申请综合授信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13497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

注册资本:128302.0992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财务及更多信息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2016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消2015年年度报告》(修订稿)、《中安消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计划担保总额为申请综合授信方案总额,尚需银行审核同意,担保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目前经营稳定,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系为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全资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3,022,592,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63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延期履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恒汇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及涂国身先生《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通知》。2016年12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延期履行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涂国身先生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事项概述

1、延期前承诺

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重组上市完成后,控股股东中恒汇志及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控制的企业中,除中安消技术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外,尚余12家公司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根据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将在重组上市后的两年内通过股权并购、资产重组、业务重组或放弃控制权等方式解除上述同业竞争。

2、承诺的履行情况

承诺期内,公司与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积极推进承诺事项的履行。截至目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企业中多数已通过业务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解除同业竞争,仅余少数企业因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中恒汇志直接持有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卫安”)100%股权,并通过上海卫安间接持有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家”)、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吉安”)的100%股权。上市公司与上海卫安股东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仍在继续履行中,以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

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陕西吉安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卫安

(2)北京万家

(3)陕西吉安

3、延期事由

陕西吉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于2010年通过其持有的安防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收购的公司,并于2014年转让给上海卫安。

2016年1月15日,上海卫安作为陕西吉安股东作出变更陕西吉安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拟变更陕西吉安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为2010年安防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收购陕西吉安时的原股东之一),并免去其经理职务。但该法定代表人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拒绝交还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预留印鉴等印章、证照。截至目前,上海卫安实际持有陕西吉安100%股权,但实质上未能控制该公司。

上海卫安已就上述事项将陕西吉安及现法定代表人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陕西吉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并协助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交还公司公章、营业证照等事项。上述陕西吉安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案已于2016年9月30日开庭,截至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该诉讼可能还需履行二审等程序,结案时间目前尚无法预计。此外,该案相关当事人亦有可能提起相关诉讼或采取其他方式影响陕西吉安从上海卫安剥离。

根据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将在借壳上市后的两年内通过股权并购、资产重组、业务重组或放弃控制权等方式解除同业竞争情形。上市公司、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已就三家公司的处置方案进行了深入协商,拟将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纳入上市公司体系,拟将陕西吉安从上海卫安剥离转让给第三方。但由于拟置入资产上海卫安的子公司陕西吉安诉讼事项尚未了结,导致上海卫安无法在承诺期内完成陕西吉安的剥离转让,为保证上市公司免于承担潜在的诉讼风险,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各方协商拟在陕西吉安诉讼事项完结后,将陕西吉安从上海卫安进行剥离,再将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纳入上市公司体系,从而解除同业竞争。

4、延期后承诺

鉴于上述延期事由,为解决同业竞争,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拟将之前的承诺事项延期至2018年6月30日。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人承诺:待陕西吉安该诉讼纠纷完成后,本公司/人立即启动对外转让持有的陕西吉安股权事宜。待陕西吉安剥离完成后,立即启动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工作。本单位/人承诺将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消除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同业竞争的全部解除,其承诺事项延期履行系为保证公司免于承担潜在的诉讼风险,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延期履行,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全部履行于2014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承诺延期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先生延期履行其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至2018年6月30日。

四、有关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承诺事项延期履行系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全部履行,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已出具承诺函将承诺事项延期,待陕西吉安该诉讼纠纷完成后,其立即启动对外转让持有的陕西吉安股权事宜,待陕西吉安剥离完成后,将立即启动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工作,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可确保公司免于承担潜在的诉讼风险,有利于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解除同业竞争情形。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64

债券代码:125620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2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2月2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会议中心二楼海棠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23日

至2016年12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作的有关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6年12月20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6年12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2383317

传真:021-52383305

邮编:200050

交通: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4号出口;公交01、62、562、923、44、20、825、138、71、925路

六、 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旭辉广场9号楼四层

邮编:200062

联系人:李先生、史先生

联系电话:021-60730327

传真:021-60730335

电子邮箱:zqtzb@zhonganxiao.com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2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65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就2016年累计新增借款公告如下:

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下借款余额(含应付债券,以下数据同)为479,239.87万元,较2015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190,526.77万元增加了288,713.10万元,新增借款超过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0%。

上述新增借款系为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健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将根据已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券的本息到期支付安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上述财务数据除2015年末数据外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