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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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2016-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 32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喜来登由由酒店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涂建敏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刘斌先生、涂永红女士、董事王泰松先生因公务未能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徐建国女士、监事王涛因公务未能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曹际东先生、财务总监段晓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雯文、郭婧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33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裁决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的初审阶段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3、 涉案的金额: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裁决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本公司违约金1,368万元、仲裁费104.29万元、律师费80万元、公证费1.02万元等,本案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积极准备应诉材料,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融德信源公司向该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公司将于2016年12月9日就该案参加庭审。

二、本次诉讼有关情况

1、公司与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信源公司”)就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于股权受让方融德信源公司经我方多次要求仍未按上述协议支付转让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融德信源公司亦于2015年11月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9月23日、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1月6日、2015年11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5-32、临2015-35、临2015-36、临2015-37公告)

2、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裁决融德信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于2015年5月14日解除、融德信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68万元、仲裁费1042929.11元,融德信源公司向本公司补偿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公证费10,200元及返还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证照、印鉴、财务资料、政府批文等所有资产、文件以及驳回融德信源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等内容。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年8月24日)。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6-22公告)

3、本案件裁决书生效以后,因融德信源公司未按照生效仲裁书约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6-24公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裁决融德信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368万元、仲裁费104.29万元、律师费80万元、公证费1.02万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年8月24日)。融德信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书,公司正积极组织材料应对,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