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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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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6-01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11月 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 2016 年12月8日(周四)下午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月 8日(周四)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2月7 日(周三)下午 15:00 至 2016 年12 月8日(周四)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313,422,0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1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 144,07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9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69,349,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318%。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2名,代表股份39,796,5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24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因出国公务不能参加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FENLAI TAN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3,420,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794,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3,420,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794,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3,419,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7%;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794,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赵寻、祝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