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格林美 证券代码:00234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6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91,086.96万股的0.8932%。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62元,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4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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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股权激励计划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
(一)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二)通过股权激励使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保留、吸引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激励其辛勤劳动、勤奋工作,增强公司凝聚力;
(四)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的理念与企业文化,使企业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格林美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格林美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格林美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格林美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44人,包括:
(一)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6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91,086.96万股的0.8932%。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91,086.96万股的0.8932%。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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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3: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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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6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6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7.10元的50%,为每股3.5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7.24元的50%,为每股3.62元。
(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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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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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锁系数。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格林美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指标,与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营业收入增长率可以良好的反映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以及运营情况。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4)增发
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5)增发
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基础,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00万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08元/股(本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按照相关估值工具对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总额为2,474.94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2017年至2019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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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回购与注销
1、回购价格的确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确定原则如下:
(1)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时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标,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则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时
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个人绩效考核达标,则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个人绩效考核亦未达标,则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除上述情形外,由于其他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进行调整。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K=K0×(1+N)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K=K0×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格林美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K=K0×P1×(1+N)/(P1+P2×N)
其中: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本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4、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予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关股份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实施本计划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本激励计划及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及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十)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期内,当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激励对象必须先向公司提交《标的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除限售,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二)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解除限售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解除限售后激励对象享有对相应限制性股票的完整权利。同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该等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解除限售日前产生的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式代管的现金股利。
(四)若解除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可转让获得解除限售的标的股票,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