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通灵珠宝 公告编号:2016006
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5号文件《关于核准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79.89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6,384,32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4,930,0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11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6)002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于2016年 12月9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城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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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沙伟、胡宏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