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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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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
辞去在子公司兼任职务的公告

2016-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之外的职务。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从业人员于2016年12月9日起辞去在其控股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兼任的职务。公司督察长凌有法先生辞去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符刃先生辞去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邝晓星先生辞去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

以上事宜已通过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