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
辞去在子公司兼任职务的公告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之外的职务。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从业人员于2016年12月9日起辞去在其控股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兼任的职务。公司督察长凌有法先生辞去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符刃先生辞去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邝晓星先生辞去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
以上事宜已通过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