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78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人,实参会董事7人,关联董事林平先生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进行了回避,未参加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拟出资2亿元参与设立定增基金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出资2亿元参与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定增基金,该基金总规模为2.02亿元,期限为4.5年。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出资参与设立定增基金的公告》。
二、关于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亿元参与认购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6票,实参加表决票6票,关联董事林平先生进行回避,未参加表决,其中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亿元认购公司关联方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一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总规模2.68亿元(暂定,以实际募集资金额度为准),为期36个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认购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关于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7亿元认购定增基金份额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7亿元认购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一只定增基金份额,该基金总规模3.03亿元(暂定,以实际募集资金额度为准)、期限为2.5年。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认购定增基金份额的公告》。
四、关于公司拟出资3亿元参与认购可交换债基金份额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作为劣后级出资人出资3亿元认购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一只可交换公司债券基金份额。该基金总规模约9亿元,期限为4年。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认购可交换债基金份额的公告》。
五、关于增加公司期现结合业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开展期限结合业务额度由原2亿元提升至不超过10亿元,该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开展业务时单笔业务的资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亿元。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16年12月28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12月28日下午2:00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6—079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出资参与设立定增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本次拟设立的定增基金尚未备案,名称尚未确定
●投资金额:公司拟出资2亿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投资概述
2016年12月12日,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2亿元参与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富”)发起设立的定增基金,该定增基金总规模为2.02亿元,期限为4.5年。投资范围主要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本次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定增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本定增基金的管理人是东方嘉富,东方嘉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产融”)作为主要发起人成立的一家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产融持有东方嘉富49%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
2、本次定增基金的有关情况
1)基金名称:本次拟设立的定增基金尚未备案,名称尚未确定。
2)存续期:4.5年,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基金出资人同意可延期。
3)出资人结构:浙江东方出资2亿元,东方嘉富出资200万元。
4)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5)基金投资形式:主要以直接投资或参与其他各类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间接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6)基金费用:主要为管理费2%/年,年化收益达到8%提取20%的浮动业绩报酬。
7)决策程序:对项目的投资,须经过内部立项会,评审会,再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决策。
三、 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照公司战略规划,类金融板块是公司着力打造的重点板块。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定增基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东方嘉富作为公司参股的资管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专业团队,公式参与本次定增基金设立,也有利于公司树立自身管理品牌,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将会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1、行业竞争加剧风险。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提倡增加直接融资比重的背景下,资本市场投融资迎来了一定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市场规模、发行节奏受市场、监管等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而投资机构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2、收益不确定风险
尽管东方嘉富定增基金主要投资于安全边际较高的定向增发项目,但是证券价格还受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若上述因素出现负面变化,则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未达预期。
(二)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将与基金管理人充分沟通,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增强公司在标的筛选、投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参与度。若在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沟通并协商解决,及时控制并规避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80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认购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浙江东方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浙金·天风天睿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 投资金额:公司拟出资2亿元认购信托计划
● 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概述
2016年12月12日,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亿元认购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金信托”)发起设立一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总规模2.68亿元(暂定,以实际募资金额度为准),为期36个月。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金信托56%的股权,故浙金信托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认购信托计划构成关联交易。依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关联方浙金信托成立于1993年5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杭州市庆春路199号6-8楼,法定代表人为蓝翔。浙金信托的经营范围为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三、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近期,浙金信托拟发起设立一款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6800万元(暂定,以实际募集额度为准,其中包括A类(优先级)信托份额25000万元,B类(次级)信托份额1800万元),为期36个月,投资标的为天风天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亿元认购该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在本次关联交易中,关联方浙金信托作为资管计划的设立人,按照市场定价原则,采用固定管理费加浮动管理费的方式收取管理费,其中固定管理费率约0.5%(尚需扣除信托保管费),另外视最终退出收益收取一定的浮动报酬(或有)。浙金信托本项目收取管理费的相关安排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资不超过2亿元参与认购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应独立意见。依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出资认购信托计划,有利于公司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鉴于信托计划设立人浙金信托系公司关联方,故公司认购其设立的信托计划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中,关联方浙金信托收取的信托计划管理费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表示同意。
七、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着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投资风险累积的风险、定投项目投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公司会时刻将风险防范摆在首要位置,及时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6—08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关于拟认购定增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东方嘉富-兴瑞1号专项私募基金
●投资金额: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7亿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投资概述
2016年12月12日,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7亿元认购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富”)发起设立的一只定增基金份额,该基金总规模3.03亿元(暂定,以实际募资金额度为准)、期限为2.5年。该定增基金将用于认购上市公司一年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定增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本定增基金的管理人是东方嘉富,东方嘉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产融”)作为主要发起人成立的一家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产融持有东方嘉富49%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
2、本次定增基金的有关情况
1)基金名称:东方嘉富-兴瑞1号专项私募基金。
2)基金形式:契约型私募基金。
3)存续期:30个月(可提前结束)。
4)基金规模:30315万元(暂定)。
5)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将用于认购上市公司一年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6)基金费用:主要为管理费 2%/年,基金设立投资成功时收取1%的管理费,剩余管理费在基金退出时收取。
7)收益分配顺序:基金投资退出扣除费用(托管费等费用)后,基金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a.投资人优先分配取得本金及对应的投资收益;b.基金管理人分配取得剩余管理费;c.基金如有剩余收益由基金另行聘请的投资顾问享有。
三、 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照公司战略规划,类金融板块是公司着力打造的重点板块。公司本次参与认购定增基金份额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东方嘉富作为公司参股的资管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专业团队,公司参与本次定增基金认购,也有利于公司树立自身管理品牌,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将会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1、行业竞争加剧风险。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提倡增加直接融资比重的背景下,资本市场投融资迎来了一定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市场规模、发行节奏受市场、监管等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而投资机构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2. 收益不确定风险
尽管本定增基金主要投资于安全边际较高的定向增发项目,但是证券价格还受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若上述因素出现负面变化,则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未达预期。
(二)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将与基金管理人充分沟通,增强公司在标的筛选、投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参与度。若在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沟通并协商解决,及时控制并规避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6—082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认购可交换债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本次拟设立的可交换债基金尚未备案,名称尚未确定
●投资金额:公司拟出资3亿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投资概述
2016年12月12日,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3亿元作为劣后级出资人参与认购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富”)发起设立的一只可交换公司债券基金(简称“可交换债基金”)份额,该可交换债基金总规模约为9亿元,期限为4年。投资标的主要为可交换债(以非公开发行为主),同时根据市场情况配置部分定向增发、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其他市场依法上市的债券等。
本次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可交换债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是东方嘉富,东方嘉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产融”)作为主要发起人成立的一家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产融持有东方嘉富49%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
2、本次可交换债基金的有关情况
1)基金名称:本次拟设立的可交换债基金尚未备案,名称尚未确定。
2)存续期:4年,经合伙人大会或出资人同意可延期。
3)出资人结构:浙江东方拟出资劣后级资金3亿元,优先级资金6亿元(暂定),东方嘉富认购100万元,同时对外部合格机构投资者开放。
4)投资策略:a.在可交换债基金层面,对子合伙企业或资管计划进行出资,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投资被投标的;b.子合伙企业或资管计划投资于可交换债,且持有期间可按照债券发行约定的条件换取上市公司股票。
5)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标的主要为可交换债(以非公开发行为主),同时根据市场情况配置部分定向增发、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其他市场依法上市的债券等。
6)基金投资形式:本基金根据监管政策、市场形势和项目特点等因素,主要通过直接或以子合伙企业或资管计划间接投资于可交换债项目。
7)基金费用:管理人收取管理费1%/年,并在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或转股出售时对劣后级收益提取10%的浮动业绩报酬。
8)决策程序:须经过内部立项会,评审会,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决策。
9)投资限制:a.债券正回购余额不超过基金所持有证券资产净值100%;b.基金总资产/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0%;c.监管部门其他限制要求。
三、 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照公司战略规划,类金融板块是公司着力打造的重点板块。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可交换债基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东方嘉富作为公司参股的资管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专业团队,公式参与本次可交换债基金认购,也有利于公司树立自身管理品牌,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将会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产品投资的安全性风险
可交换债是上市公司股东以上市公司股票为质押物进行融资而发行的债券,对发行成本的控制相对于与投资人来说会更加精确,这将可能导致投资人的换股收益加上票息收益相比定向增发预期收益会降低。
管理人在寻找类似产品时,将加深对可交换债对应拟换股票质地的把握,通过主动价值管理,寻求更高的换股收益。同时,需对产品条款加强研判,寻找风险较低的项目并提高换股成功率和股价溢价预期。公司将与基金管理人充分沟通,若在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沟通并协商解决,控制并规避相关风险。
2、资本市场波动对产品造成的风险
可交换债在换股后转变为股票,此时将面临二级市场股价波动风险,若不及时抛售,一旦跌破换股价,则面临本金损失。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可交换债的动向,切实把握换股机会,并通过调研,对公司基本面加强研判,在判断可交换债处于换股最佳时机情况下再进行换股操作并尽量避免二级市场持有风险。公司将与基金管理人充分沟通,若在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沟通并协商解决,控制并规避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16-083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2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2月2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1808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28日
至2016年12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12月26日、12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1806室,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二)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邮编:310009)
联 系 人:姬峰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传 真:0571-87600324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8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下属公司土地延期开发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下属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皇房产”)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湖州仁皇山分区RHS(N)09-2(以下简称“2号地块”),由于周边建设环境等原因,未能按期进行开发,并向湖州市有关部门递交了对2号地块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开工、2020年12月31日前开发的申请。
仁皇房产将努力取得上述延期申请的批复。目前相关事项正在办理之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6—085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均为原告
2015年4月11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出口、内贸等业务纠纷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诉讼主要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期,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各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情况
(一)(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8号案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8号,对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454904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593521.24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数额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另行计算)。
3、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海弗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20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吴海滨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5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2042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海弗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9号案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9号,对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801657.08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135400.13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数额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算)。
3、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台州索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6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30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吴海滨、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6485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0号案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0号,对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104344690.84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业务项下损失243982.89美元、696912.72欧元。
3、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货款人民币104344690.84元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的预付货款数额按照年利率10.2%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
4、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279.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2279.30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1号案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1号,对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48284000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565971.33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数额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算)。
3、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索晶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2571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吴海滨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49.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6049.86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五)(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2号案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2号,对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4333751.96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283245.27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数额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另行计算)。
3、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往业务中的逾期利息699417.54元。
4、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0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海弗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20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吴海滨、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3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8382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海弗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本次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经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10月31日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的公告》。
三、其他说明
前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目前均在破产重整程序当中。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已依照程序完成了全部债权申报工作,并参加了有关债权人会议。后续,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将继续积极参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等各项流程和程序,努力维护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权益。
四、备查文件
1、(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2、(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3、(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4、(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5、(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