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包装 公告编号:2016-074
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要求,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12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15:00至2016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194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志聪先生
6、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62,964,8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07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5人,代表股份62,780,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793%。
3、网络投票情况: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8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0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2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2,964,8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2,964,8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2,964,8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2日
关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15:00至2016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6年12月1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194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所持股份总数62,964,877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07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1人,所持股份总数204,8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22%,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总数62,780,277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79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人,所持股份总数184,6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81%。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964,8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964,8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964,8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