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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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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

2016-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5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人民币9,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7)。

一、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近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2,00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90天”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90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BF141424

产品类型:保本保证收益型

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2.8%(中国农业银行有权视情况调整产品预期收益率)

产品起息日:2016年12月09日

产品到期日:2017年03月09日

实际理财天数/约定持有期:90天,即购买起息日(含)至约定持有期到期日(不含)的自然天数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洛口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理财产品安全性及公司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所选择的理财产品为保本保证收益型产品,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与中国农业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及相关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3、临2016-031、临2016-043、临2016-053)以及《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8、临2016-050)。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6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13,727,329.68元及逾期利息、相关经济损失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733,000.00元,鉴于本次公告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11月24日分别披露了公司与巴州美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美华”)、巴楚县泰昌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楚泰昌”)、巴楚县利鑫强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楚利鑫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以及李浙滇、巴楚泰昌、巴楚利鑫强二审上诉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2)、《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1)。

二、本次公告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巴楚利鑫强、巴楚泰昌、巴州美华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鲁01民终6006号”、“(2016)鲁01民终6008号”、“(2016)鲁01民终6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与巴楚利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巴楚县利鑫强棉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公司与巴楚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巴楚县泰昌棉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公司与巴州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浙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计提坏账准备733,000.00元。鉴于上述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估计。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