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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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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6-97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丽鹏股份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或“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25号《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03,856,382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7.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0,999,992.64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7,273,856.38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3,726,136.26元人民币。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16)第0001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和账户开立情况

2016年11月1日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详见2016年11月5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28日公司分别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增资及其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2,000万元以现金增资形式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后,华宇园林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16年12月12日公司及华宇园林(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华宇园林(以下统称“甲方”)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8110601013000477427,截止2016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327,977,844.3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P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378010100100445733,截止2016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65,786,638.8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P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雪亮、覃新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一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6-98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关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持续创新机制,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