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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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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6-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12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5、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15:00至2016年12月1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08,520,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9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71,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08,462,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98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13,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其中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3,108,517,56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3,1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68,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反对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